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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Y
0008
S-2019
糖果
2019
Q/CZY0008S-20193.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厂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500g,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6中规定的所有技术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