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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FL
0003
S-2019
清凉糖
2019
清凉
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FLQ/AFL 0003S2019清凉糖2019-04-21 发布2019-05-20 实施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发布代替Q/AFL 0003S2016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185S备案日期:2019-05-16(有效期3年)Q/AFL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糖果 硬质糖果(SB/T 10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AFL 0003S2016清凉糖(340895S-2016)。本标准与 Q/AFL 0003S2016清凉糖(340895S-201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应用文件。本标准由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凯、李峰。本标准于 2010 年 8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4 月 21 日第三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FL 0003S2010、Q/AFL 0003S2013、Q/AFL 0003S2016。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03S20191清 凉 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清凉糖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薄荷脑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5267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T 19618甘草GB/T 20885葡萄糖浆GB/T 22645泡罩包装用铝及铝合金箔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03S20192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SB/T 10018糖果 硬质糖果NY/T 694罗汉果DB34/T 2421李兴桔梗GH/T 18796蜂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20 号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清凉糖以金银花、乌梅、菊花、胖大海、青果(青橄榄)、鱼腥草、甘草、桔梗、罗汉果、枇杷叶、青橄榄、白砂糖、蜂蜜、葡萄糖、葡萄糖浆、天然薄荷脑、食用香精中的两种或以上品种为主要原辅料,经物理提取、过滤、浓缩、配料、溶化、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硬质糖果,根据原辅料的不同可制成不同风味的清凉糖。3.2产品分类根据产品配方不同,分为罗汉果清凉糖、金银花清凉糖、胖大海清凉糖、蜜炼枇杷清凉糖、青橄榄清凉糖。3.2.1 罗汉果清凉糖:以罗汉果、菊花、金银花、鱼腥草、桔梗、甘草、白砂糖、葡萄糖、葡萄糖浆、天然薄荷脑、食用香精为主要原辅料,经物理提取、过滤、浓缩、配料、溶化、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罗汉果清凉糖。其中罗汉果含量5%。3.2.2 金银花清凉糖:以金银花、枇杷叶、菊花、乌梅、青果(青橄榄)、甘草、白砂糖、葡萄糖、葡萄糖浆、天然薄荷脑、食用香精为主要原辅料,经物理提取、过滤、浓缩、配料、溶化、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金银花清凉糖。金银花含量5%。3.2.3 胖大海清凉糖:以胖大海、桔梗、菊花、青果(青橄榄)、甘草、白砂糖、葡萄糖、葡萄糖浆、天然薄荷脑、食用香精为主要原辅料,经物理提取、过滤、浓缩、配料、溶化、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胖大海清凉糖。其中胖大海含量5%。3.2.4 蜜炼枇杷清凉糖:以枇杷叶、金银花、蜂蜜、桔梗、青果(青橄榄)、甘草、白砂糖、葡萄糖、葡萄糖浆、天然薄荷脑、食用香精为主要原辅料,经物理提取、过滤、浓缩、配料、溶化、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蜜炼枇杷清凉糖。其中枇杷叶含量5%。3.2.5 青橄榄清凉糖:以青果(青橄榄)、金银花、罗汉果、甘草、白砂糖、葡萄糖、葡萄糖浆、天然薄荷脑、食用香精为主要原辅料,经物理提取、过滤、浓缩、配料、溶化、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青橄榄清凉糖。其中青果(青橄榄)含量5%。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金银花、乌梅、菊花、胖大海、青果(青橄榄)、鱼腥草: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3桔梗:应符合 DB34/T 2421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03S201934.1.4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4.1.5罗汉果:应符合 NY/T 694 的规定。4.1.6枇杷叶:应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20 号公告的规定。4.1.7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4.1.8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和 GH/T 18796 的规定。4.1.9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和 GB 15203 的规定。4.1.10葡萄糖浆:应符合 GB/T 20885 的规定。4.1.11天然薄荷脑:应符合 GB 1886.199 和 GB 29938 的规定。4.1.12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3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光亮,淡黄色或棕黄色,色泽均一。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剥去所有包装,目测其色泽、状态,观察有无异物;入口品尝其滋味,鼻嗅其气味。形态块形完整,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大小一致,大小均匀,无缺角,无裂缝,无明显变形。气味与滋味有特有的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干燥失重/(g/100g)4.0GB 5009.3 中第二法“减压干燥法”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12.029.0GB/T 5009.7铅(Pb)/(mg/kg)0.4GB 5009.12总砷(As)/(mg/kg)0.5GB 5009.11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农药最大残留量按 GB 2763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操作。5食品添加剂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03S2019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同一班次或同一班组、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同一组批。7.2抽样7.2.1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7.2.2在抽样件数中任意取 3 件,每件取不低于 100g,混匀,从其中取 1/3 用于感官检验,1/3 用于净含量检验,其余用于其他项目的检验。7.3出厂检验7.3.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7.5判定规则7.5.1检验结果完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为合格品。7.5.2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有 1 项以上(包括 1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5.3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种类、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列在同一视野。8.1.2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03S201958.2包装8.2.1本品内包装采用铝塑材料,包装应严密。铝塑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应符合GB/T 15297及GB 9681的规定,铝合金箔应符合 GB/T 22645 的规定。8.2.2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材料。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