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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TW
0004
S-2019
豆豉
2019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DGTWWQ/DGTW 0004 S-2019代替 Q/DGTW 0004 S-2018豆豉2019-01-01 发布2019-01-20 实施东东莞莞市市天天味味调调味味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发布布备案号:4419004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18日Q/DGTW 0004 S-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天味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东莞市天味调味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沛林 李方正。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Q/DGTW 0004 S-2018。本标准与Q/DGTW 0004 S-2018相比作了以下修改:1、删除了麻辣豆豉、香辣豆豉等产品分类;2、食用盐指标由1230g/100g修改为小于等于20g/100g。Q/DGTW 0004 S-20191豆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或黑豆、食用盐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包装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的豆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件GB 1352 大豆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诤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辅材料要求3.1.1 黄豆和黑豆应符合 GB2715 和 GB1352 的要求。3.1.2 水应符合 GB5749 的要求。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要求。3.1.4 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及 GB 2763 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黑褐色或棕褐色,无其他异常颜色滋味与气味味咸,具有豆豉的香味,无异味性状颗粒状,允许有少量碎粒,无霉变、无结块Q/DGTW 0004 S-20192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食用盐(以NaCl计),g/100g20水份,g/100g50铅(以Pb计),mg/kg0.4黄曲霉毒素B1,m/kg5.04.4 净含量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用口尝、目测、鼻嗅进行评定。6.2 理化指标6.2.1 食用盐按 GB 5009.44 测定。6.2.2 水分按 GB 5009.3 测定6.4 净含量按 JF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7.3 出厂检验7.3.1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用盐。7.3.2 抽样方法和数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检验每批随机抽样取 6 瓶(罐)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4 型式检验7.4.1 正常生产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Q/DGTW 0004 S-201937.4.2 检验项目为第 4 章的全部项目。7.4.3 抽样方法和数量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何一批产品中抽样。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致病菌检验抽样每批取最小零售原包装 5 个,检验前要保持包装的完整,避免污染;其它项目检验随机抽样取 6 瓶(罐)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5 判定规则7.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铅(以 Pb 计)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徽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与标签8.1 标志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b)包装规格;c)数量;d)毛重和净重;e)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f)符合GB/T 191的包装储运规定。8.2 标签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二章规定。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产地;c)配料表;d)净含量;e)营养成分表;f)生产日期;g)保质期,储存条件;h)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i)食品生产许可证;j)产品标准号。9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9.1 包装9.1.1 产品用玻璃瓶或塑料罐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5 或 GB 4806.7 要求,封口应严密。9.1.2 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9.1.3 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9.2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应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不得抛掷。9.3 贮存Q/DGTW 0004 S-20194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室内,常温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其他污染或其他污染的物品混杂贮存。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墙面或地面,离墙、离地不低于 15cm。9.4 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