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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JGS
0002
S-2020
复合蛋白饮料
2020
复合
蛋白
饮料
备案号:QB64/0024S-2020 Q/DJGS 银 川 东 君 乳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DJGS 0002S2020 复合蛋白饮料 2020-01-19 发布 2020-01-19 实施 银川东君乳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DJGS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考了GB 7101-2015饮料确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银川东君乳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代替Q/DJGS0002S-2019。-本标准更新了引用文件。-本标准重新定义了产品分类。-本标准修改了理化及微生物指标 本标准由银川东君乳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文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DJGS 0002S2020 1 复合蛋白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仁、核桃仁、红枣、黑芝麻、黄豆、红豆等一种或几种不同的植物果实经烘烤研磨制成浆液,添加饮用水、白砂糖、乳或乳制品等辅料,经加工调配制成的不同类型的复合蛋白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2 花生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T 5461 精制盐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蜜素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 饮料检验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尿酶的定性测定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Q/DJGS 0002S2020 2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方不同,产品分为以下两类:a)八珍早餐复合蛋白饮品(以花生、乳粉、核桃粉/核桃仁、固体麦精、复合谷物粉、红枣、黑芝麻、黄豆、红豆等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饮用水、白砂糖、甜味剂等辅料,经加工制成的);b)核桃复合蛋白饮品(以花生、核桃仁等为原料,添加饮用水、白砂糖、甜味剂等辅料,经加工制成的)。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1.2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要求。4.1.3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并经净化处理。4.1.4 红枣应符合 GB 5835 的要求。4.1.5 核桃仁应符合 GB 16326 的要求。4.1.6 生乳应符合 GB 19301 的要求。4.1.7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4.1.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4.1.9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要求。4.1.10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要求。4.1.11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4.1.12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要求。4.1.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4.2 感官指标 Q/DJGS 0002S2020 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该品种复合蛋白饮料应有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品种复合蛋白饮料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呈均匀细腻的浊状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无分层现象。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3 酵母菌,cfu/ml 10 霉菌,cfu/ml 10 沙门氏菌,/25ml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25ml 不得检出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6.0 蛋白质,g/100ml 1.0 脂肪,g/100ml 1.0 脲酶试验1)阴性 铅(Pb),mg/L 0.3 注:1)仅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的产品 Q/DJGS 0002S2020 4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应在感官检验室内或在符合感官检验要求的其它检验室内,检验产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用目测、品尝的方法进行。7.2 理化指标 7.2.1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脂肪按 GB/T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脲酶试验按 GB/T 5009.183 规定的方法检验。7.2.4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7.2.5 铅按照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测。7.3 微生物指标 7.3.1 菌落总数按照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测。7.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测。7.3.3 霉菌、酵母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测。7.3.4 沙门氏菌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测。7.3.5 金黄色葡萄球菌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测。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出厂时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8.2 型式检验 8.2.1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上次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组批和抽样 Q/DJGS 0002S2020 5 8.3.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8.3.2 自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3 瓶(盒、袋)进行感官检验;取 6 瓶(盒、袋)进行净含量检验;5 瓶(盒、袋)进行理化检验;5 瓶(盒、袋)进行微生物检验。8.4 判定规则 8.4.1 出厂检验在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判为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时,按 7.4.2 条复检判定。8.4.2 在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可自同一批组中再次随机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判为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不合格时判为产品不合格;但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则不进行复检,直接判为产品不合格。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包装材料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包装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 运输 运输工具、车辆应清洁、卫生,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9.4 贮存 产品应常温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日晒、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码放应离地10以上,离墙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瓶装为180天,袋装为90天。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