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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SW
0012
S-2019
亚麻籽油牡丹籽油凝胶糖果
2019
亚麻
牡丹
凝胶
糖果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CZSWQ/CZSW 0012S-2019亚麻籽油牡丹籽油凝胶糖果2019-03-01 发布2019-03-01 实施深圳市诚致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4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2日Q/CZSW 0012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诚致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诚致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来、胡晓军、宋艳秋。本标准于2019年03月01日首次发布。Q/CZSW 0012S-20191亚麻籽油牡丹籽油凝胶糖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亚麻籽油牡丹籽油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亚麻籽油牡丹籽油调和油、明胶、水、甘油、麦芽糖醇为原料,明胶经化胶后与其他原料调配、压制成型、干燥、挑选、包装而成的亚麻籽油牡丹籽油凝胶糖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Q/CZSW 0012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83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GB 29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甘油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SB/T 10021糖果凝胶糖果SB/T 10292食用调和油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9号)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要求。3.1.3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要求。3.1.4麦芽糖醇应符合 GB 28307、GB 15203 的要求。3.1.5亚麻籽油牡丹籽油调和油应符合 SB/T 10292、GB 2716 和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第 9 号)的要求。3.1.6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性状糖体光亮,有弹性和咀嚼性;无馅心外漏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0.4水分/(g/100g)18.0-亚麻酸/(%)10.0酸价(以 KOH 计)/(mg/g)1.0过氧化值/(mmol/kg)6.0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Q/CZSW 0012S-20193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标准。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SB/T 10021的规定测定。5.2理化指标5.2.1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测定。5.2.2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测定。5.2.3维生素 E按GB 5009.8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亚麻酸按GB 5009.168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6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方法进行测定。Q/CZSW 0012S-201946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资料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若有必要需进行小试验证。6.2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的产品为同一批次。6.3抽样按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6.4出厂检验6.4.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为 3.2-3.5 的全部内容。6.5.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6判定规则6.6.1检验判定和复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不符合本标准的,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6.2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与判定。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7.1.1产品运输包装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7.2标签Q/CZSW 0012S-201957.2.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产品标签应注明不适用人群:婴幼儿,产品每日食用限量:250g/天。7.3包装7.3.1销售包装用材料为塑料瓶或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9687 或 GB 9688、GB/T 28118 的要求。7.3.2运输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3可根据市场的发展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且新的包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7.4运输产品运输时要防止暴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载。7.5贮存产品应放在阴凉、干净、通风、干燥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共贮,注意防晒、防雨、防潮。7.6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