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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Q
0002
S-2019
桑椹干
2019
桑椹
2019-7-25 发布2019-7-25 实施Q/CZQ沧 州 中 启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CZQ 0002S-2019桑椹干沧州中启食品有限公司沧州中启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04.01备 案 号:13193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9月09日 有效日期:2024年09月08日 Q/CZQ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参考了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NY/T 705无核葡萄干。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沧州中启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沧州中启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千军。本标准于2019年7月25日由沧州中启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齐千军齐千军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7月25日首次发布。Q/CZQ 0002S-20191桑椹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椹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自然干燥桑椹为原料,经分拣、去杂、清洗或不清洗、烘干或不烘干、灭菌、包装加工而成的即食桑椹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物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0157:H7/MM 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534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Q/CZQ 0002S-201923.1.1自然干燥桑椹应具有本品固有色泽、滋味、气味,成熟度好,无虫蛀、无霉变、无异味,符合GB 2762、GB 2763 规定。3.1.2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黄棕色、棕红色或暗紫色,色泽较一致将被检测样品倒在洁净的白瓷盘中,用肉眼直接观察色泽、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组织形态呈长圆形,果型完整,颗粒饱满,大小较均匀,无霉变、无虫蛀滋味、气味气微,味微酸而甜,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5.0GB 5009.3总酸/(%)2.5GB/T 12456铅(以 Pb 计)/(mg/kg)0.3GB 5009.12注:其他污染物、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用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500/25gGB 4789.36a 采样方法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Q/CZQ 0002S-20193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抽样方法和数量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其中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抽取1kg,其中500g用于用检验,500g用于留样;净含量检验是在生产线上抽取3个完整包装。5.3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6.1标识6.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6.1.2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2包装6.2.1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Q/CZQ 0002S-201946.2.2外包装材料应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贮存、运输中不受挤压。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放、混运。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5保质期产品在符合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