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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GZ 0001 S-2019 沈大虎麻辣羊肝酱 2019 沈大虎 麻辣 羊肝酱
备案号:QB64/0087S-2019Q/DBGZ 盐池 县 沈 大虎 定边 肝子 酿 皮 店 企 业标 准 Q/DBGZ 0001S2019 沈大虎麻辣羊肝酱 2019-04-03 发布 2019-04-03 实施 盐池县沈大虎定边肝子酿皮店 发 布 Q/DBGZ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盐池县沈大虎定边肝子酿皮店提出。本标准由盐池县沈大虎定边肝子酿皮店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大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DBGZ 0001S2019 1 沈大虎麻辣羊肝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沈大虎麻辣羊肝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盐池滩羊的肝、心、肺等内脏为主要原料,以香辛调味料、食盐、食用植物油、调味品、芝麻、辣椒、葱、姜等为辅料,经前处理、切碎、炒制、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沈大虎麻辣羊肝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Q/DBGZ 0001S2019 2 3.1.2 盐池滩羊的肝、心、肺等应符合 GB 2707 要求。3.1.3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3.1.4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3.1.5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3.1.6 调味品、辣椒、葱、姜等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可见肉丁状原料及辅料,油润光泽,无焦糊,无外来杂质,无霉变 色 泽 具有沈大虎麻辣羊肝酱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气味 具有沈大虎麻辣羊肝酱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5.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kg)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总砷(以 As 计)/(mg/kg)0.4 铅(以 Pb 计)/(mg/kg)0.5 镉(以 Cd 计)/(mg/kg)0.5 汞(以 Hg 计)/(mg/kg)0.05 铬(以 Cr 计)/(mg/kg)0.9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50000 大肠菌群/(MPN/100g)90 致病菌 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DBGZ 0001S2019 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检验 用感官检验。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6.2.2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6.227 规定方法检验 6.2.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2.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2.6 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6.2.7 汞按 GB 5009.17 规定方法检验。6.2.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指标检验 6.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2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1000ml)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用。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检验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蛋白质、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上次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DBGZ 0001S2019 4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7.4.2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以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有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采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应牢固、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运,防止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污染,避免日晒雨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冷藏或通风、阴凉、干燥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产品常温下保质期2个月;冷藏保质期为6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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