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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QS
0001
S-2021
果蔬坚果籽仁颗粒粉
2021
坚果
颗粒
备 案 号:13011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1月27日 有效日期:2027年01月26日 目IJA Q/CZQS 0001S-2021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参考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沧州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沧州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清山、里世辈。本标准于 2021年 12月28日由沧州青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史清山批准,井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12月28日首次发布。l Q/CZQS 0001S-2021 GB/T 30383 生姜 NY/T 705 无核葡萄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产品分类 3.1 水果颗粒(粉)以红枣干、桂圆干、山楂干、桑椹干、苹果干、梨干、杏干、黄桃干、葡萄干、香蕉片、芒果干、哈密瓜干、猕猴桃干、榴莲干、枸杞、草莓干、蔓越莓干为原料,经选料、烘干或不烘干、粉碎、筛分工艺制成的水果颗粒(粉),主要是食品工业用原料,如用于食品馅料等,也可兑水冲服。3.2 蔬菜颗粒(粉)以甘薯干(地瓜、红薯、白薯、番薯、马铃薯、山药、香芋、紫薯)、南瓜干、胡萝卜干、大蒜干、干姜为原料,经选料、烘干或不烘干、粉碎、筛分工艺制成的蔬菜颗粒(粉).主要为食品原料用蔬菜粉,姜粉、蒜粉主要用于花色食糖的辅料。甘薯粉、南瓜粉、胡萝卜粉主要用于食品馅料或花色挂面、方便主食等,改善风味。3.3 坚果籽仁颗粒(粉)以熟制的花生仁、腰果仁、核桃仁、板栗仁、巴旦木、杏仁、碧根果仁、香榧果仁、夏威夷果仁、松子仁、榛子仁、葵花籽仁、南瓜籽仁、西瓜籽仁、芝麻为原料,经选料、烘干或不烘干、粉碎、筛分工艺制成的坚果籽仁颗粒(粉),可即食也可用于食品馅料的原料。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2 葡萄干应符合 NY/T 705 的规定。4.1.3 红枣干、桂圆干、山楂干、桑椹干、苹果干、梨干、杏干、黄桃干、葡萄干、香蕉片、芒果干、哈密瓜干、猕猴桃干、榴莲干、枸杞、草莓干、蔓越莓干应符合 GB/T 23787、GB 16325 的规定。4.1.4 熟制的花生仁、腰果仁、核桃仁、板栗仁、巴旦木、杏仁、碧根果仁、香榧果仁、夏威夷果仁、松子仁、榛子仁、葵花籽仁、南瓜籽仁、西瓜籽仁、芝麻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5 干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Q/CZQS 0001S-2021 4.1.6 甘薯干(地瓜、红薯、白薯、番薯、马铃薯、山药、香芋、紫薯)、南瓜干、胡萝卜干、大蒜干、和以上所有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各品种应有的色泽 在光线充足、空气清新的实验室内,观察产品的色泽、组织状态、有无杂质现象,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做出评价并记录 滋味 气味 呈各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产品固有形态,颗粒大小均匀,粉状细腻,无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水果颗粒/粉 蔬菜颗粒/粉 坚果籽类颗粒/粉 水分/(%)颗粒:10.0;粉: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枣颗粒/粉 0.2,其他水果颗粒/粉 0.4 0.4 0.16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花生颗粒/粉 0.5 GB 5009.1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4 GB 5009.227 黄曲霉毒素 B1/(g/kg)-花生颗粒/粉 20.0;其他颗粒/粉 5.0 GB 5009.22 展青霉素/(g/kg)50 苹果和山楂颗粒/粉-GB 5009.185 注:真菌毒素限量、其它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4 微生物指标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 第二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CFU/g)25(限坚果籽类颗粒/粉)GB 4789.15 a抽样方法和数量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Q/CZQS 0001S-2021 4.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重量不少于 1000g。其中 5 个用作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的检验,5 个留样。微生物指标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大肠菌群、净含量。6.3.2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 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中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Q/CZQS 0001S-2021 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产品名称也可按照产品分类的名称进行标注。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为复合膜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外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产品外包装应严密、无破损。7.3 贮存 产品应远离热源常温保存,不得露天堆放。仓库应避光、通风良好、保持清洁、干燥。仓库内堆放成品应离墙离地,离地 15cm 以上,离墙 50cm 以上。产品不得与有毒化学物品和有害物质存放在一起。贮存过程中产品应保持标签完整。7.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污染、无异味,保持干燥。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产品时应防雨、防潮、防晒。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保护包装和产品。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的运输及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