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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GT
0004
S-2020
蔬菜干制品非即食
2020
蔬菜
制品
即食
常 州 市 贯 通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ZGT 0004S-2020 蔬菜干制品(非即食)2020-11-03 发布 2020-12-26 实施 常州市贯通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CZGT 代替 Q/CZGT 0004S-2017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0 1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5Q/CZGT 0004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CZGT 0004S-2017蔬菜干制品(非即食),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铅指标、组批与抽样、判定原则;删除了总砷、总汞、铬、镉、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敌敌畏、杀螟硫磷、氯菊酯指标;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梳理了文字及格式。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Pb计)限量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铅(以Pb计)0.1mg/kg的限量规定(按脱水率80%折算)。本标准由常州市贯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满华。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发布,于2017年11月第一次修订,于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CZGT 0004S-2020 1 蔬菜干制品(非即食)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非即食)的分类、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蔬菜(干辣椒、干黄花菜、笋干)为原料,经挑选、清理、分包装而成的蔬菜干制品(非即食)(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045 绿色食品 脱水蔬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根据蔬菜的品种不同分为:干辣椒、干黄花菜、笋干。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干制蔬菜(干辣椒、干黄花菜、笋干):应符合 NY/T 1045、GB 2762、GB 2763 的规定,其中铅(以 Pb 计)指标0.4mg/kg。J S Q BQ/CZGT 0004S-2020 2 4.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随机抽取50g样品,将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磁盘中,用眼看、鼻嗅、品尝等方法进行检验。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形态 形态完整,均匀,无碎屑,无虫蛀,无霉烂。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干辣椒 干黄花菜 笋干 21 15 25 GB 5009.3 铅a(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 0.2 GB 5009.3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a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蔬菜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 80%脱水率折算。4.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J S Q BQ/CZGT 0004S-2020 3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3、4.4 规定的全项目。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kg(不少于 2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以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6.1.2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净重、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内包装要求封口严密、无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 也可按用户要求包装。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J S Q BQ/CZGT 0004S-2020 4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室内,离墙 15cm,离地面 10cm 存放。不得靠近热源、腐蚀性介质,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