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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S 1001 S-2020 蚕蛹蛋白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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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S 1001 S-2020 蚕蛹蛋白固体饮料 2020 蚕蛹 蛋白 固体 饮料
蚕蛹蛋白固体饮料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CYS 1001 S-2020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厂发布2020-12-01 实施2020-12-01 发布Q/CYS备案号:4401037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1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YS 1001 S-2020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厂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厂。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首次发布。Q/CYS 1001 S-20201蚕蛹蛋白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蚕蛹蛋白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蚕蛹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干燥、粉碎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原卫生部 2004 年第 17 号)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蚕蛹应无腐烂、无霉变、无杂质,应符合原卫生部 2004 年第 17 号公告、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Q/CYS 1001 S-20202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蚕蛹特有的浅黄色或浅黄褐色GB 7101形态颗粒状,无结块,无霉变,无腐败滋味和气味具有蚕蛹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GB 5009.3蛋白质/(g/100g)10GB 5009.5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注:蛋白质是指此样品所含有的蛋白质含量,不是冲调或者冲泡稀释后的蛋白质含量。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Q/CYS 1001 S-20203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出厂检验5.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霉菌。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3 章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5.3.2 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5.4 组批和抽样同一品种、同一配方、同一规格、同一班次及同一生产线的产品为一批次。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500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5.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定为不合格品。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本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相应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Q/CYS 1001 S-20204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破损。6.3 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物品混运。6.4贮存产品应离地不少于 10cm,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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