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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CNX 0001 S-2022 加香起泡葡萄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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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CNX 0001 S-2022 加香起泡葡萄酒 2022 起泡 葡萄酒
备案号:QB64/0134S-2022酩悦轩尼诗夏桐(宁夏)酒庄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DCNX 0001S-2022加香起泡葡萄酒Aromatized Sparkling Wine酩悦轩尼诗夏桐(宁夏)酒庄有限公司发布Q/DCNX2022-04-06 发布2022-04-06 实施Q/DCNX 0001S-2022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参考了国家标准GB/T 15037葡萄酒,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酩悦轩尼诗夏桐(宁夏)酒庄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酩悦轩尼诗夏桐(宁夏)酒庄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酩悦轩尼诗夏桐(宁夏)酒庄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爱国,林琳,苏龙,刘晓慧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DCNX 0001S-202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香起泡葡萄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加香起泡葡萄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加香起泡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本标准适用于以起泡葡萄酒为酒基,加入经鲜柑橘、姜、桂皮和小豆蔻浸泡在葡萄蒸馏酒中的浸出液,添加焦亚硫酸钾,而制成的加香起泡葡萄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57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钾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947 鲜柑橘Q/DCNX 0001S-2022GB/T 15037 葡萄酒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7204 饮料酒术语与分类GB/T 21725 天然香辛料 分类GB/T 22305.1 小豆蔻 第一部分:整果荚GB 2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GB/T 30381 桂皮GB/T 30383 生姜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3.1 加香起泡葡萄酒aromatized sparkling wines以起泡葡萄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提取物而制成,具有浸泡植物或植物提取物特征的起泡葡萄酒。注1:芳香植物指根据相关规定可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具有芳香特征的植物。注2:加入的芳香植物提取物、葡萄蒸馏酒或浸泡了芳香植物的葡萄蒸馏酒之总量不应超过产品总质量(或总体积)的10%。4 产品分类4.1 按色泽分类:4.1.1 白加香起泡葡萄酒、桃红加香起泡葡萄酒、红加香起泡葡萄酒4.2 按含糖量分类:4.2.1 自然加香起泡葡萄酒、超天然加香起泡葡萄酒、天然加香起泡葡萄酒、绝干加香起泡葡萄酒、干加香起泡葡萄酒、半干加香起泡葡萄酒、甜加香起泡葡萄酒5 要求Q/DCNX 0001S-20225.1 原辅料要求5.1.1 葡萄酒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1.2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外观色泽白加香起泡葡萄酒近似无色、微黄带绿、浅黄、禾杆黄、金黄色GB/T 15038桃红加香起泡葡萄酒桃红、淡玫瑰红、浅红色红加香起泡葡萄酒紫红、深红、宝石红、红微带棕色、棕红色澄清程度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渣,装瓶超过 1 年的加香起泡葡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起泡程度加香起泡葡萄酒注入杯中时,应有细微的串珠状气泡升起,并有一定的持续性香气与滋味香气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酒香以及芳香植物香味滋味加香起泡葡萄酒具有优美醇正、和谐悦人的口味、优雅的芳香植物香味和发酵起泡酒的特有香味,有杀口力典型性具有标示的加香起泡葡萄酒应有的特征和风格5.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体积分数)/(%)10GB 5009.225总糖(以葡萄糖计)/(g/L)自然加香起泡葡萄酒3.0GB/T 15038超天然加香起泡葡萄酒6.0天然加香起泡葡萄酒12.0(允许差为3.0)绝干加香起泡葡萄酒12.0b17.0(允许差为3.0)干加香起泡葡萄酒17.0c32.0(允许差为3.0)半干加香起泡葡萄酒32.0d50.0(允许差为3.0)甜加香起泡葡萄酒50.0(允许差为3.0)干浸出物/(g/L)白加香起泡葡萄酒17.0GB/T 15038桃红加香起泡葡萄酒17.0红加香起泡葡萄酒19.0挥发酸(以乙酸计)/(g/L)1.0GB/T 15038柠檬酸/(g/L)1.0GB/T 15038二氧化碳(20)/(MPa)250 mL/瓶0.30GB/T 15038Q/DCNX 0001S-2022250 mL/瓶0.35铁/(mg/L)8.0GB 5009.90铜/(mg/L)1.0GB 5009.13甲醇/(mg/L)白、桃红起泡葡萄酒250GB 5009.266红起泡葡萄酒400苯甲酸或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mg/L)50GB 5009.28注:总酸不做要求,以实测值表示(以酒石酸计,g/L)a 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明示值的1.0%(体积分数)b 不包含12.0 g/L。c 不包含17.0 g/L。d 不包含32.0 g/L。5.4 卫生要求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5.5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JJF1070检测。6 食品添加剂6.1 食品添加剂质量焦亚硫酸钾应符合GB 25570的规定。6.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7.2 抽样7.2.1 按表3抽取样本,单间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 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表 3抽样表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瓶5033511200521201350081Q/DCNX 0001S-20223501以上131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它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7.3 检验分类7.3.1 出厂检验7.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3.1.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二氧化碳、总二氧化硫、净含量。7.3.2 型式检验7.3.2.1 检验项目:本标准中全部要求项目。7.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c)新试剂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7.4 判定规则7.4.1 不合格分类7.4.1.1 A 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干浸出物、挥发酸、甲醇、柠檬酸、防腐剂、卫生要求、净含量、标签。7.4.1.2 B 类不合格:总糖、二氧化碳、铁、铜。7.4.2 检验结果有两项以下(含两项)不合格项目是,应重新子同批次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4.3 复检结果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a)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b)一项B类超过规定值的50%以上;c)两项B类不合格。7.4.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Q/DCNX 0001S-20228 标志8.1 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 10344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注: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原料与辅料;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8.2 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GB/T 15037中3.3、3.4、3.5的定义。8.3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生产许可证、规格、净含量和生产日期。8.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9 包装、运输、贮存9.1 包装9.1.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起泡葡萄酒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耐压要求。9.1.2 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9.1.3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应的标准。9.2 运输、贮存9.2.1 用软木塞(或替代品)封装的酒,在储运时应“倒放”或“卧放”。9.2.2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9.2.3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9.2.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9.2.5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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