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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PN
0001
S-2020
臭豆腐
2020
备案号:QB64/0363S-2020 Q/CYPN 宁夏川渝婆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YPN 0001S2020 臭豆腐 2020 08-31 发布 2020 08-31 实施 宁夏川渝婆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CYPN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卫生安全指标是参照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确定。本标准由宁夏川渝婆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川渝婆娘生物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康。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CYPN 0001S2020 1 臭豆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臭豆腐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制浆、点浆、成型、切块、卤汁浸渍(以蔬菜、香辛料为原料经配制、发酵而成)、油炸或不油炸、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不同品种的非即食臭豆腐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52 大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要求。3.1.2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3 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4 卤汁等其他辅料应该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Q/CYPN 0001S2020 2 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形态 包装完好、无泄漏,组织紧密、大小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5.0 蛋白质/(%)5.0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0.5 铅(以 Pb 计)/(mg/kg)0.5 a 酸价、过氧化值仅适用于油炸臭豆腐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0 10000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4789.1 执行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6.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Q/CYPN 0001S2020 3 6.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4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6.5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6.6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6.7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方法检验。6.8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蛋白质、酸价、过氧化值。7.2.2 型式检验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在8C0以下的库房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冷藏保质期为15天,冷冻保质期为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