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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MX
0002
S-2019
红枣制品
2019
红枣
制品
2019-04-10 发布2019-04-10 实施沧沧州州铭铭鑫鑫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Q/CZMX 0002S-2019Q/CZMX沧 州 铭 鑫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红枣制品04.01备 案 号:13129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4日 有效日期:2024年05月23日 Q/CZMX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参考了GB/T 5835干制红枣、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沧州铭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沧州铭鑫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松。本标准于2019年4月10日由沧州铭鑫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松张松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4月10日首次发布。Q/CZMX 0002S-20191红枣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红枣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红枣为原料,经筛选、清洗、去核(或不去核)、切(或不切)成不同形状、烘烤、回凉、包装制成的红枣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0157:H7/NM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Q/CZMX 0002S-201923.1.2干制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应具有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将被测样品去除包装后,置于光亮处肉眼观察其色泽、杂质及组织状态,嗅气味,尝其滋味。气味和滋味应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产品形态基本一致,大小均匀,无虫蛀、无霉变。杂质无正常视力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水分/(%)25GB 5009.3铅(以Pb计)/(mg/kg)0.15GB 5009.12注: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告。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大肠埃希氏菌 0157:H7500/25g-GB 4789.36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a样品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CZMX 0002S-201935.检验规则5.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出厂检验5.2.1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不少于0.5kg),样品平均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5.2.2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5.2.3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5.3型式检验5.3.1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不少于1kg),样品平均分成2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微生物指标采样按GB 4789.1规定执行。5.3.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3.3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它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6.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6.1标识6.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6.1.2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2包装Q/CZMX 0002S-20194包装容器和材料应无毒、无味,并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不得有破损6.3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环境中,并保持清洁卫生,注意防尘、防蝇、防虫、防鼠,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摆放整齐,离地离墙距离应大于20cm。6.4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长途运输的车辆应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5保质期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