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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SP
0003
S-2021
葱蒜酥
2021
江 苏 顶 华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DHSP 0003S-2021 葱蒜酥 2021-08-12 发布 2021-09-09 实施 江苏顶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DHSP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1 1 5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0 2Q/DHSP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2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 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调味品1.0mg/kg。本标准中标准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指标参考 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制定,黄曲霉毒素 B1 指标参考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酸价参考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参考GB 174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中调料的规定制定,致病菌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江苏顶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应华、傅建平、赵风忠。本标准于2021年8月首次发布。J S Q BQ/DHSP 0003S2021 2 葱蒜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葱蒜酥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葱、大蒜为主要原料,食用玉米淀粉和食用植物油为辅料,经原料处理、配料、油炸、冷却、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葱蒜酥产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香辛料含量5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H/T 1194 大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J S Q BQ/DHSP 0003S2021 3 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主要原料不同分类。3.1 葱酥:以葱为主要原料,食用玉米淀粉和食用植物油为辅料。3.2 蒜酥:以大蒜为主要原料,食用玉米淀粉和食用植物油为辅料。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葱:应洁净,无污染、无变质,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大蒜:应符合 GH/T 1194 的规定。4.1.3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该品种产品应有色泽,无焦、生现象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块状、粒状或小片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14 总灰分/(g/100 g)10 酸不溶性灰分/(g/100g)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总砷(以 As 计)/(mg/kg)0.2 铅(以 Pb 计)/(mg/kg)0.2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4.4 微生物限量 4.4.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J S Q BQ/DHSP 0003S2021 4 表 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 a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4.4.2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g 1000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J S Q BQ/DHSP 0003S2021 5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 6.3.1 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6.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 20 个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J S Q BQ/DHSP 0003S2021 6 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 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为 PE 袋(瓶)、复合食品包装袋、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7、GB 9683、GB 4806.5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编织袋,应符合 GB/T 6543、GB/T 8946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 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