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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
0004
S-2019
富硒食用盐
2019
食用
Q/CY0004S-2019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CY0004S-2016富硒食用盐。与Q/Cy0004S-201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理化指标修改了“总砷、铅、镉”。增加了富硒钙盐及“钙”指标。本标准由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波、李春阳、李文君、龙立利、刘治涛。本标准批准人:刘克林。本标准代替了Q/CY0004S-2016。Q/CY0004S-201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无。本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本标准在以下委托加工或授权制造单位适用: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花园路2666号。品案子Q/CY0004S-2019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按GB/T8618中3.4.4规定执行。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000g,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氯化钠、氯化钾(仅适用于富硒低钠盐)、碘、总硒、钙(仅适用于富硒钙盐)入、亚铁氰化钾和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明方能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3.2、3.3、3.5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272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台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