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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RHC
0093
S-2021
黑木耳提取物
2021
黑木耳
提取物
Q/CRHC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原料提取物企业标准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原料提取物企业标准Q/CRHCQ/CRHC 00009393S S-20-202 21 1黑木耳黑木耳提取物提取物20202 21 1 年年 3 3 月月 1010 日发布日发布20202 21 1 年年 4 4 月月 1010 日实施日实施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106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5月07日目次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1 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34技术要求.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46 检验规则.4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5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1前前言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 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暂行)、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雪明,许磊。本标准于 2021年3月10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黑木耳提取物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黑木耳提取物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黑木耳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干燥等工艺,加入或不加入麦芽糊精加工而成的黑木耳提取物。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789 饮料通则GB/T 31326 植物饮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6192 黑木耳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黑木耳提取物是以黑木耳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干燥、混合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粉末产品。4 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1 原料要求:黑木耳应符合 GB/T 6192 的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要求。4.24.2 质量要求质量要求4.2.1 感官指标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色泽、状态棕黄色精细粉末取适量置于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及杂质。闻其气味。适量温水冲泡后,品其滋味。气味、滋味具有黑木耳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2.2 理化指标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标准检测方法细度/目筛100%过 80 目筛过旋筛水分/%5.0GB 5009.3灰分/(%)5.0GB 5009.44.2.3 污染物限量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标准检测方法*铅(Pb),/(mg/kg)0.9GB 5009.12总砷(As),/(mg/kg)0.5GB 5009.11总汞(Hg),/(mg/kg)0.1GB 5009.17*该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2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44.2.4 微生物限量表 4 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检测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30000GB 4789.2霉菌和酵母/(CFU/g)50GB 4789.15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沙门氏菌/(CFU/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00-GB 4789.104.34.3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4.44.4 其他要求其他要求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6.1 批次、抽样批次、抽样6.1.1 批次的确定:统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 抽样:在生产线每批次随机抽取适量样品,2/3 用于留样,1/3 用于检验。6.26.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细度、水分、灰分、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大肠菌群。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工艺、设备、配方、原料有较大变化时;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6.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6.3.1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微生物指标除外),允许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7.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16740、GB 28050 的规定。7.27.2 包装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7.3 运输、贮存运输、贮存按 GB 14881 和有关规定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