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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D 0002 S-2021 寿司用调味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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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D 0002 S-2021 寿司用调味汁 2021 寿司 调味汁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DD Q/DD 0002S-2021 寿司用调味汁 2021-09-06 发布 2021-09-30 实施 东莞市道达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9041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D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东莞市道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古霞云。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 年 09 月 06 日。Q/DD 0002S-2021 1 寿司用调味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寿司用调味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醋、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饮用水、昆布、柠檬、柠檬汁为辅料,经过调配混合、加热、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寿司用调味汁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Q/DD 0002S-2021 2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70 柠檬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3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4 昆布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1.5 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要求。3.1.6 柠檬汁应符合 GB 7101 的要求。3.1.7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 态 液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Q/DD 0002S-2021 3 项 目 指 标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 0.5 铅(以Pb计),mg/kg 0.9 总砷(以As计),mg/kg 0.5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CFU/mL 105CFU/mL 大肠菌群 5 2 10CFU/mL 102CFU/mL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mL 10000CFU/mL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 GB 31644 进行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总酸 按 GB/T 12456 进行测定。Q/DD 0002S-2021 4 5.2.2 铅 按 GB 5009.12 进行测定。5.2.3 总砷 按 GB 5009.11 进行测定。5.3 微生物检验检验 5.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进行测定。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进行测定。5.3.3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进行测定。5.3.4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进行测定。5.4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进行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2.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Q/DD 0002S-2021 5 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如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7.1.2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 10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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