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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SW 0011 S-2022 生姜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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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SW 0011 S-2022 生姜粉固体饮料 2022 生姜 固体 饮料
Q/CYSW Q/CYSW 0011S2022 扶风慈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生姜粉(固体饮料)生姜粉(固体饮料)2022-06-01 实施 2022-05-01 发布 扶风慈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Q/6 1 0 0 0 0-1 3 7 3 2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5 2 4Q/CYSW 0011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20 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标准由扶风慈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扶风慈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永峰、汪海博。本标准批准人:姚宽维。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CYSW 0011S2022 2 生姜粉(固体饮料)生姜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姜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提取、浓缩、适量加入麦芽糊精、干燥、粉碎、过筛、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姜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293 姜及其油树脂 主要刺激成分测定 HPLC 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CYSW 0011S2022 3 GB/T 30383 生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淡黄色至棕黄色 滋味、气味 味辛辣,具有生姜粉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状态 粉末状,疏松,无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冲调性 冲溶后呈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姜辣素,g/100g 0.5 铅(以 Pb 计),mg/kg 1.0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4.9x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25g-霉菌,CFU/g 50 Q/CYSW 0011S2022 4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有无杂质,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姜辣素:按 GB/T 222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限量 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 MPN 计数法检验。4.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及抽样 5.1.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1.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500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2 出厂检验 Q/CYSW 0011S2022 5 5.2.1 产品应逐批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包括 3 个月),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得复检。6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识 6.1.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28050 和 GB 7718 的规定。6.1.2 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通纸板桶应符合 GB/T 14187 的规定。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压挤。运输工具应洁净、无毒、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不得雨淋或暴晒。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 8 个外包装箱(桶)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本品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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