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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
0001
S-2018
发酵酒
2018
发酵
Q/CY0001S-2018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初逸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初逸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鑫本标准批准人:周大山本标准于2018年04月23日首次发布。本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案Q/CY0001S-2018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6瓶(总量不得少于1000L),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和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2758和GB7718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