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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FY 0001 S-2019 豆制品 2019
Q/CYFY承 德 御 蜂 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CYFY 0001S-2019代替Q/CYFY 0001S-2017豆制品承承德德御御蜂蜂园园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04.04.012019-05-22 发布2019-05-22 实施备 案 号:13161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19日 有效日期:2024年07月18日 Q/CYFY 0001S-20191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SB/T 10649大豆蛋白制品,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CYFY 0001S-2017豆制品。本标准与Q/CYFY 0001S-2017豆制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引用标准;-产品名称“香菇夹心豆卷”修改为“夹心豆卷”;增加了畜肉原料品种。本标准由承德御蜂园蜂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承德御蜂园蜂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婷、张伟。本标准于2019年5月22日由承德御蜂园蜂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伟张伟批准发布,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5月22日再次发布。本标准发布的历年版本情况:Q/CYFY 0001S-2017豆制品Q/CYFY 0001S-20192豆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豆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储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豆制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352大豆GB 1886.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652八角GB/T8884马铃薯淀粉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Q/CYFY 0001S-20193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GB/T 22267整孜然GB/T 22493大豆蛋白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1桂皮GB/T 30382辣椒GB/T 30391花椒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H/T 1013香菇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产品分类3.1卤制膨化豆制品以精选大豆为原料,经物理压榨去除原料中部分脂肪后粉碎、膨化、卤制(加水和食用盐、酿造酱油、花椒、八角、桂皮、孜然中的一种或几种)、食用植物油炸、冷却、调味(食用盐、酿造酱油、花椒粉、八角粉、桂皮粉、孜然粉、辣椒粉、芝麻、白砂糖、谷氨酸钠),加或不加高粱红、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包装,经杀菌(121,30 分钟)而成的罐头工艺豆制品(豆制品罐头),或经杀菌(100,30 分钟)而制成的非罐头工艺豆制品。3.2卤制其他豆制品以大豆蛋白粉为主要原料,加水、谷氨酰胺转氨酶,经斩拌、冷凝(8,12-16小时)、切块、卤制(加水和食用盐、酿造酱油、花椒、八角、桂皮、孜然中的中一种或几种)、烘干、调味(食用盐、酿造酱油、花椒粉、八角粉、桂皮粉、孜然粉、辣椒粉、芝麻、白砂糖、谷氨酸钠,加或不加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包装,经杀菌(121,30分钟)而成的罐头工艺豆制品(豆制品罐头),或经杀菌(100,30分钟)而制成的非罐头工艺豆制品。3.3夹心豆卷以鲜豆腐片为主要原料,加入或同时加入香菇或肉馅(鸡胸肉或猪肉5%、经缓化、清洗、绞碎,香菇、经整理、绞碎,加入或不加马铃薯淀粉、食用盐、酿造酱油、食用植物油、花椒粉、八角粉、桂皮粉、孜然粉、辣椒粉、芝麻、白砂糖、谷氨酸钠中的几种,加或不加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一同拌馅)为辅料,经成型、蒸制、冷却、切分、包装,经杀菌(121,30分钟)而成的罐头工艺豆制品(豆制品罐头),或杀菌(100,30分钟)而制成的非罐头工艺豆制品。3.4卤制鸡肉味豆制品Q/CYFY 0001S-20194以膨化豆制品(以精选大豆为原料,经物理压榨去除原料中部分脂肪后粉碎、膨化)为原料,经卤制(加水和食用盐、酿造酱油、花椒、八角、桂皮、孜然中的几种)、加5%卤制鸡肉(鸡肉经缓化、加水和食用盐、酿造酱油、花椒、八角、桂皮、孜然中的一种或几种卤制而成)、一同绞碎、调味(食用盐、酿造酱油、花椒粉、八角粉、桂皮粉、孜然粉、辣椒粉、芝麻、白砂糖、谷氨酸钠中的几种,加或不加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包装,经杀菌(121,30分钟)而成的罐头工艺豆制品(豆制品罐头),或杀菌(100,30分钟)而制成的非罐头工艺豆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2鸡肉、猪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3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4.1.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5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6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4.1.7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4.1.8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9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10八角粉、花椒粉、孜然粉、桂皮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11八角应符合 GB/T 7652 的规定。4.1.12桂皮应符合 GB/T 30381 的规定。4.1.13整孜然应符合 GB/T 22267 的规定。4.1.14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4.1.15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4.1.16香菇应符合 GH/T 1013 的规定。4.1.17马铃薯淀粉应符合 GB/T 8884 的规定。4.1.18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CYFY 0001S-20195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本身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将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的方法进行观察色泽、有无杂质;用触觉鉴别法鉴别组织形态用嗅觉鉴别法鉴别气味,用味觉鉴别法鉴别滋味滋味和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香味纯正,无异味,无霉变组织形态组织均匀,有各自产品的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付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80GB 5009.3蛋白质(干基)/(%)12GB 5009.5食盐(以 NaC1 计)/(%)4.0GB 5009.44铅(以 Pb 计)/(mg/kg)0.4GB 5009.12酸价(以脂肪计)a(KOH)/(mg/g)3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a/(g/100g)0.25GB 5009.227a仅限卤制膨化豆制品4.4微生物指标4.4.1罐头工艺的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4.2非罐头工艺的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法a及数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01000GB 4789.3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4.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食品添加剂Q/CYFY 0001S-201965.1食品添加剂质量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高粱红应符合GB 1886.32的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谷氨酰胺转氨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5.2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同一天,同一品种生产的产品为一批。7.2出厂检验7.2.1抽样方法和数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袋进行检验,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留样备检。大肠菌群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7.2.2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标签、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无菌或大肠菌群。每批产品出厂前经本公司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型式检验7.3.1抽样方法和数量在每批产品中抽取12个独立包装的产品进行检验。微生物指标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7.3.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7.3.3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判定规则Q/CYFY 0001S-20197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判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为不合格。8标识、包装、运输、储存、保质期8.1标识8.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标注“罐头工艺或非罐头工艺”。8.1.2转基因食品的标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1.3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191 规定。8.2包装内包装材料符合GB 9683的规定,其它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3储存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卫生、干燥、通风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可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库储存,成品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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