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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SW
0001
S-2021
亚麻籽油牡丹籽油调和油
2021
亚麻
牡丹
调和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CLSW Q/CLSW 0001S-2021 亚麻籽油牡丹籽油调和油 2021-08-15 发布 2021-08-30 实施 深圳市诚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3040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3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LSW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诚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诚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安庆市诚致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市宏致亚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致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来、胡晓军、莫欧洋、王雷、欧阳典才、吴造林。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 2021 年 08 月 15 日。Q/CLSW 0001S-2021 1 亚麻籽油牡丹籽油调和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亚麻籽油牡丹籽油调和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亚麻籽油、牡丹籽油为原料,经调制、罐装而成的亚麻籽油牡丹籽油调和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33 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含皂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5 亚麻籽油 GB 8855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CLSW 0001S-2021 2 LS/T 3242 牡丹籽油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9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亚麻籽油应符合 GB/T 8235 的要求。3.1.2 牡丹籽油应符合 LS/T 3242、卫计委 2011 年第 9 号公告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要求。3.1.3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性 状 透明油状液体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0.20 不溶性杂质/(%)0.05 酸价(以 KOH 计)/(mg/g)2.0 过氧化值/(g/100g)0.18 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 皂化值(以KOH计)/(mg/g)158195 苯并(a)芘/(g/kg)10 亚麻酸/(%)38.0 亚油酸/(%)10.0 油酸/(%)10.0 总砷(以 As 计)/(mg/kg)0.1 铅(以 Pb 计)/(mg/kg)0.09 黄曲霉毒素B1/(g/kg)10 注:溶剂残留量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Q/CLSW 0001S-2021 3 3.4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用肉眼观察其性状和杂质,透明度、气味、滋味按 GB/T 55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 5009.236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不溶性杂质 按GB/T 15688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亚麻酸、亚油酸、油酸 按GB 5009.168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溶剂残留量 按GB 5009.26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皂化值 按GB/T 5533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苯并(a)芘 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Q/CLSW 0001S-2021 4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3.23.4 章的全部内容。6.3.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 抽样方案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5 判定规则 6.5.1 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可从该批产品中按 6.4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所检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有 1 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5.2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与判定。不按本标准规定条件进行运输、贮藏而造成的产品变质,由运输、贮藏的单位负责。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7.2 标签 7.2.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7.3 包装 7.3.1 销售包装应符合 GB/T 17374 的要求。7.3.2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标准材料或容器,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和密封。7.4 运输 Q/CLSW 0001S-2021 5 产品运输时应有防污染措施,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运。7.5 贮存 7.5.1 贮存成品油的专用容器必须明确标记,定期清洗或清理,干燥后才能灌油。7.5.2 产品应放在阴凉、干净、通风、干燥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非食用植物油及有害、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共贮,应有防晒、防雨、防污、防爆措施。7.5.3 储油容器的内壁和阀不得使用铜质材料,大容量的包装应尽可能充入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不得通入空气搅拌。7.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未开封的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