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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PSP
0004
S-2021
食用调味油系列
2021
食用
调味
系列
长 牌 食 品(江 苏)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PSP 0004S-2021 食用调味油系列 2021-07-06 发布 2021-08-25 实施 长牌食品(江苏)有限公司发 布 Q/CPSP 代替 Q/CPSP 0004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1 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2 4Q/CPSP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 Q/CPSP 0004S-2018 的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将标准名称改为食用调味油系列;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将铅(以 Pb 计)限量调整为0.9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的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部分参照了调味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由长牌食品(江苏)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春华。本标准于 2018 年 7 月发布,2021 年 7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CPSP 0004S2021 1 食用调味油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系列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 3 章分类与命名所列配料为原辅料,经预处理、调配、煎炸或熬煮、静置、过滤或不过滤、冷却、灌装而成的食用调味油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927 啤酒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0781.2 清香型白酒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DB61/T 431 醪糟 J S Q BQ/CPSP 0004S2021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与命名 以食用植物油、食用动物油脂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 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新鲜蔬菜、新鲜水果、豆瓣酱、豆豉、酱腌菜、白酒、料酒、啤酒、醪糟、复合调味料、辣椒油树脂、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经加工制成的具有特定呈味特性或用途的产品,按终产品呈味特性、色泽或用途加油/原料油名称、调味油或复合调味油命名。如以食用植物油、花椒为原辅料加工而成的产品,命名为花椒调味油。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2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4.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4 辣椒油树脂:应符合 GB 28314 的规定。4.1.5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6 GB/T 12729.1 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 GB/T 15691-2008 中 5.1的规定。4.1.7 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应成熟适度、新鲜无霉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8 豆瓣酱、豆豉: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4.1.9 酱腌菜:应符合 GB 2714 的规定。4.1.10 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4.1.11 啤酒:应符合 GB/T 4927 的规定。4.1.12 醪糟:应符合 DB61/T 431 的规定。4.1.13 白酒:应符合 GB/T 10781.2 的规定。4.1.14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油状,添加食用动物油脂的产品冬季允许呈凝固状,允许有少量香辛料存在。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 J S Q BQ/CPSP 0004S2021 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5.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9 丙二醛a,mg/100g 0.25 黄曲霉毒素 B1b,g/kg 10 苯并a芘,g/kg 10 食品添加剂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a添加食用动物油脂的产品。b添加食用植物油的产品。4.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色泽、滋味与气味按 GB/T 5009.3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组织状态和杂质直接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进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 GB 5009.23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酸价 按 GB 5009.22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J S Q BQ/CPSP 0004S2021 4 5.2.6 丙二醛 按 GB 5009.18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7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8 苯并a芘 按 GB 5009.27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及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6.4 组批与抽样 6.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品种为一批次。6.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瓶),不小于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瓶),不少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 S Q BQ/CPSP 0004S2021 5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筒,外包装内附有产品合格证。7.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堆放。8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