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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P 0005 S-2021 晶体黄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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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P 0005 S-2021 晶体黄糖 2021 晶体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CP Q/CP 0005S-2021 晶体黄糖 2021-04-26 发布 2021-05-01 实施 江门市诚品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7031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2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P 0005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门市诚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锦辉。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年4月26日。Q/CP 0005S2021 1 晶体黄糖 1 范围 木标准规定了晶体黄糖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木标准适用于本公司采购以白砂糖或赤砂糖、红糖及水为原料经配比、真空养晶、清洗、离心、干燥而成的晶体黄糖,再经本公司分装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884-2018 赤砂糖 GB/T 35887 白砂糖试验方法 QB/T 5010 冰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CP 0005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按粒度不同,产品分为黄单晶冰糖和咖啡调糖。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4.1.2 赤砂糖应符合 GB/T 35884、GB 13104 的要求。4.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4 红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4.1.5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品粒均匀,粒度在下列某一范围内应不少于80%:黄单晶冰糖:5.00 mm(4目筛);咖啡调糖:5.00mm(4目筛)。同时,还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浅黄色至黄褐色.呈半透明体 滋味与气味 水溶液透明、不混浊,味甜,无异味 组织形态 颗粒状,表面干燥,允许表面有少许白色糖粉 杂质 无明显黑点及其他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蔗糖分/(%)98.7 还原糖分/(%)0.50 干燥失重(%)0.20 电导灰分/(%)0.12 总砷(以 As 计)/(mg/kg)0.4 铅(以 Pb 计)/(mg/kg)0.4 Q/CP 0005S2021 3 4.4 生物指标 螨:不得检出。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称取50g样品放入洁净的口瓷盘中,明亮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和状态,然后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粒度检验按GB/T 35887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蔗糖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电导灰分 按QB/T 5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2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进行。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6.3 螨检验 按GB 13104中附录A进行测定。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进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按4.1要求验收合格方可入库。Q/CP 0005S2021 4 7.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冋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干燥失重、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监督机构进行抽査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7.5 抽样方法及数量 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10 包装,数量不少于 lk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留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7.6 判定规则 7.6.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螨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木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螨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2 包装储运图示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8.2 包装 8.2.1 包装袋/膜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21302 的规定。8.2.2 外包装用塑料编织袋应符合 GB/T 8946 的规定,包装应严密,无破损。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蓬盖,无异味。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Q/CP 0005S2021 5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潮湿的物品混贮。8.4.2 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有通道。产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8.4.3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期限执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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