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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YZ
0001
S-2020
湿鲨鱼翅
2020
鲨鱼
Q/CLYZ福州市长乐区亿泽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湿鲨鱼翅2020-03-30 发布2020-03-31 实施福州市长乐区亿泽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CLYZ0001S2020代替 Q/CLYZ 0001S2017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水分、氯化物等指标是根据产品特性制定;挥发性盐基氮指标是根据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制定的;铅、无机砷、镉、铬、甲基汞、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等卫生指标是根据GB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2017;生产过程加工要求符合GB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要求。本标准代替Q/CLYZ 0001S-2017湿鲨鱼翅。本标准对Q/CLYZ 0001S-2020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第 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 3.3 理化指标。修改了 5 试验方法。修改了 7.5 保质期。本标准由福州市长乐区亿泽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福州市长乐区亿泽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丰华、李丰凯。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CLYZ 0001S-20201湿鲨鱼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鲨鱼翅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天然鲨鱼翅为原料,经去基肉、烫沙、刮沙、洗涤、去骨、包装、冷藏工序加工而成的湿鲨鱼翅非即食生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呈类白色至浅黄色组织与形态翅身完整或排列整齐,结晶无沙,无遗留残肉、软骨和皮。气味具有本品种应有的气味,无霉味、酸败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挥发性盐基氮指标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其他理化指标还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85氯化物(以 Cl-计)/(%)2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CLYZ 0001S-20202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 验 方 法铅(以Pb计)/(mg/kg)1.0GB 5009.123.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3.5.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样品平铺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肉眼观察外观、色泽和杂质,嗅闻气味。5.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6.2抽样方法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本不少于 12 袋(500g)。样品分成 2 份,1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6.3产品检验6.3.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CLYZ 0001S-202036.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氯化物、净含量。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规格符合标识规格;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6.4.3所检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从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一次。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4所检项目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同时应标注规格,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内包装材料和容器为复合食品塑料袋包装,其质量和卫生性能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长途运输应使用冷藏车。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低温冷库中,库温应不高于-18。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混贮。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以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