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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GH
0001
S-2022
即食糕
2022
即食
Q/HGH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GH 0001S-2021 即食糕 2021-12-20 发布 2022-01-20 实施 中山市合欢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20004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2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I Q/HGH 0001S-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中山市合欢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中山市合欢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勇明。本标准于 2021年12月20日首次发布。1 Q/HGH 0001S-2021 即食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糕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规定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即食糕。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3662 黄酒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 Q/HGH 0001S-2021 3 产品分类 3.1 阿胶糕 以阿胶、黄酒、红枣、坚果与籽类食品、芝麻、枸杞、食糖为原料,经预处理、混合、熬制、冷却、切块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阿胶糕。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为其他食品。3.2 鹿胶糕 以鹿胶、黄酒、红枣、坚果与籽类食品、芝麻、枸杞、食糖为原料,经预处理、混合、熬制、冷却、切块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阿胶糕。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为其他食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阿胶、鹿胶、枸杞: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4.1.2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4.1.3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1.4 坚果与籽类食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5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6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7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本品表面为黑色中夹有黄白色。滋味及气味 具有黄酒和芝麻特有的气味,无酸败等气味。性状及杂质 糕体松软,无霉变、无生虫;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0 铅(以 Pb 计),mg/kg 0.4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150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处理及采集按GB 4789.1 执行。3 Q/HGH 0001S-2021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8957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 7099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检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7.4 出厂检验 7.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4.2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做定期抽检。7.5 型式检验 7.5.1 正常生产,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4 Q/HGH 0001S-2021 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全部项目。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7.6.2 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除外)中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定该次检验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8.1.2 外包装标签上除应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8.1.3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安全、卫生。食品包装用纸应符合QB/T 1014、GB 4806.8的要求,包装用纸板应符合GB 4806.8的要求,食品复合膜、袋应符合GB 9683、GB/T 28118、GB 4806.7的要求;托盘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纸箱包装,纸箱质量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8.3 运输 8.3.1 应使用带蓬盖的运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8.3.2 运输工具必须洁净干燥,无异味。8.3.3 运输时严禁与其他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药品混载。8.3.4 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他重物压箱面。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遮阴处,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应离地 20mm,离墙面50mm。在符合本标准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