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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SP 0001 S-2021 粉皮(粿汁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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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SP 0001 S-2021 粉皮粿汁皮 2021 粉皮 粿汁皮
CSSP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CSSP 0001S-2021粉皮(粿汁皮)2021-02-05 发布2021-03-25 实施广东财盛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520027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SSP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格式编写。本标准参照DB52/449 贵州省地方标准贵州米粉(米皮)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财盛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梓钰、李岚、周林才。本标准于2021年2月5日首次发布。Q/CSSP 0001S-20211粉皮(粿汁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粉皮(粿汁皮)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占比量70%),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类原料(添加量占比30%),大米经浸泡、磨浆(粉碎),再经与食用淀粉类原料混浆、发酵(或不发酵)、熟化、冷却、切片、烘干、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米粉制品(非即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大米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DB52/449贵州省地方标准贵州米粉(米皮)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Q/CSSP 0001S-202123.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要求。3.1.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4 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现原料固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条状或片状,基本均匀一致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16酸度1/(T)3.0铅(以 Pb 计)/(mg/kg)0.18黄曲霉毒素 B1/(g/kg)5.0氰化物2(以氢氰酸计)/(mg/kg)1.5其它真菌毒素符合 GB 2761 的规定注1:T表示以10.0g试样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01 mol/L的体积数(毫升)。注2:含有氢氰酸原料时需测定氰化物。3.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有关规定。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Q/CSSP 0001S-202135.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法检查,烹调后食用类需经烹调后再进行口感检验。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氰化物按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其它真菌毒素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酸度。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Q/CSSP 0001S-202146.3.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签、标志7.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7.1.3 标签需明示淀粉种类及含量。7.2 包装7.2.1 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7.2.2 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7.4 贮存7.4.1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7.4.2 产品贮存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7.5 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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