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CSSS
0004
S-2019
配制酒
2019
配制
Q/CSSS 池州市适四时农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SSS 0004S-2019 配制酒 2019-02-19 发布 2019-03-19 实施 池州市适四时农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1520190006S备案日期:2019-03-14(有效期3年)Q/CSSS 0004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暂行)、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配制酒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执行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参照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参照、比较了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本标准由池州市适四时农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素兰。本标准于 2019 年 02 月 19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CSSS 0004S-2019 2 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 3 定义食品的生产、检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实验方法 GB/T 18672 枸杞 GB/T 19618 甘草 GB/T 22300 丁香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6150 免洗红枣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NY/T 1504 莲子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CSSS 0004S-2019 3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1551 号)国家原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第 13 号)国家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国家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 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 号)。3 术语和定义 配制酒 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附件 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原料(如:枸杞、大枣、莲子、丁香、甘草、山药、桑椹、茯苓、白芷、乌梅、肉桂、黄精、苦荞等)、玫瑰花(重瓣红玫瑰 Rose rugosa cv.Plena)、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公告可用于配制酒类的新食品原料如:人参(人工种植)、玛咖粉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配料,使用或不使用食糖、蜂蜜等辅料,经配料、浸泡、过滤、调配、灌装、包装等工艺配制而成的、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配制酒。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使用规定(使用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2 原辅材料要求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大枣应符合 GB/T 5835 或 GB/T 26150 的规定。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丁香应符合 GB/T 22300 的规定。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 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且与相应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玛咖粉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 告(2011 年第 13 号)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且与相应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山药、桑椹、茯苓、白芷、乌梅、肉桂、黄精、玫瑰花(重瓣红玫瑰 Rose rugosa cv.Plena)等)以及其它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CSSS 0004S-2019 4 表1 感官指标 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4.5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污染物限量 4.6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中的规定检验。产品净含量以标签明示为准,散装计量称重。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GB 8951 的规定。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按 GB/T 15038 中规定执行 气味、滋味 具有纯正的配制酒酒香,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风 格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杂 质 无可见外来杂质,允许有少许悬浮物以及沉淀物析出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酸(以乙酸计)/(g/L)7.0 GB/T 15038 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 GB/T 15038 酒精度/(%vol)25.065.0 GB 5009.225 甲醇 a/(g/L)0.6 GB 5009.266 氰化物 a(以 HCN 计)/(mg/L)8.0 GB 5009.36 注: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1.0%vol,总糖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10g/L。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定。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18 GB 5009.12 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CSSS 0004S-2019 5 7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需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1.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7.2 型式检验 7.2.1 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时间超过半年,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7.3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一次性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7.4 抽样方法 具有相同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超市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mL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可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7.5.2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检验机构依据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标志 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GB 2757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标准。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及每天食用限量等信息。8.2 包装 产品包装及材料应符合GB 23350、GB/T 6543和GB 14881中相关规定。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3 运输 产品运输应符合GB 14881中相关规定。8.4 贮存 产品贮存应符合GB 14881中相关规定。8.5 产品召回 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_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