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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M 0001 S-2021 自热糟肉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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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M 0001 S-2021 自热糟肉罐头 2021 热糟肉 罐头
-Q/CM0001S2021自热糟肉罐头兰 州 崔 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标 准2021-01-20 发布2021-01-20 实施兰兰州州崔崔嬷嬷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Q/CMQ/CM0001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8 销售 59 保质期 5Q/CM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兰州崔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涛、于淼、崔小平。本标准于2021年01月20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CM0001S20211自热糟肉罐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热糟肉罐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处理,辅以腐乳,添加或不添加酿造酱油、白砂糖、食用盐、白酒、黄酒、香辛料、谷氨酸钠,调味、装罐、烹制、密封、杀菌、包装制成的经自助加热或外部加热后食用的自热糟肉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 9959.1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3662黄酒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Q/CM0001S2021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B/T 10170腐乳T/CGCC 8自热方便菜肴制品T/CST 3食品用发热包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术语3.1.1 粗组织膜指嚼不烂、不透明的筋膜。3.1.2 血蛋白指肉上未洗净的血液加热后的凝固物。3.1.3 瘀血肉指生猪宰前由于鞭打或碰撞形成的局部充血,宰后血液洗不净的肉。3.2 原料和辅料要求3.2.1 猪肉:应符合GB 2707和GB/T 9959.1的规定。3.2.2 腐乳:应符合SB/T 10170的规定。3.2.3 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3.2.4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2.5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2.6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2.7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GB 2758的规定。3.2.8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2.9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2.10 自助加热装置:应符合T/CGCC 8和T/CST 3的规定。应独立包装、使用安全,不得与食品接触。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色泽,加热后应为明亮枣红色GB/T 10786滋味及气味具有本产品罐头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形态要求,形态良好,不允许出现硬骨、粗组织膜,允许少量血蛋白和瘀血肉,但每罐不得超过 2 块杂质允许少量辛香料残留,每罐不得超过 2 块(长度不超1cm),正常视力下无肉眼可见其它外来杂质Q/CM0001S202133.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5GB 5009.3固形物,g/100g75GB/T 10786氯化钠(以氯计),g/100g4GB 5009.443.5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无机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铅(以Pb计),mg/kg0.5GB 5009.12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20GB 5009.333.6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3.7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GB 8950规定。5 食品添加剂要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2罐,8罐用于检验,4罐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方可Q/CM0001S20214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固形物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中3.33.7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4806.1、GB 4806.9和GB/T 14251质量标准及食品卫生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虫、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 销售产品应在清洁、通风、干燥环境中销售。9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销售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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