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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 0004 S-2021 刺梨发酵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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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 0004 S-2021 刺梨发酵酒 2021 刺梨 发酵
Q/CL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CL 0004S-2021刺梨发酵酒2021-04-01 发布2021-04-30 实施贵贵州州天天刺刺力力食食品品科科技技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1Q/CL 0004S-2021前前言言本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贵州天刺力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天刺力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维政、陈林、蔡金腾。2Q/CL 0004S-2021刺梨发酵酒刺梨发酵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刺梨发酵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刺梨为原料,经榨汁、全汁发酵、陈酿、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生产的刺梨发酵酒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5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 果酒通用分析方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所采用的刺梨果实应新鲜、成熟适度、果形完好,无病害及霉烂,不使用任何药物保鲜的果实。3.1.2 所用的刺梨汁应是用符合 3.1.1 要求的刺梨果实,用机械加工方法所得的原汁,不得使用浓缩、稀释和发酵的刺梨果汁。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50 规定。3.1.4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见表 1 规定。3Q/CL 0004S-2021表 1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色 泽为浅黄色或橙黄色取适量式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外 观澄清透明液体,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许的软木渣),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香气和滋味具有纯正、优雅、爽怡的口味和新鲜悦人的刺梨果香味,酒体完整,具有产品独特的风格。杂 质具有冰葡本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见表 2 规定。表 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10GB 5009.225总糖(以葡萄糖计)/g/L160GB/T 15038滴定酸(以酒石酸计)/g/L6.0GB/T 15038挥发酸(以乙酸计)/g/L1.6GB/T 15038干浸出物/g/L17.0GB/T 15038二氧化硫(以 SO2计),mg/L230GB/T 15038铁/mg/L8.0GB/T 15038铅(以 Pb 计)/(mg/L)0.2GB 5009.12注:标签标示值与实测酒精度不超过2.0%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见表 3表 3微生物指标要求项 目a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GB 4789.10a样品的分析与处理按照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进行检测。4Q/CL 0004S-2021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6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配方、同工艺、同一包装线一次加工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 8 瓶。其中 4 瓶做出厂检验,另 4 瓶封存备查。4.3检验4.3.1 出厂检验4.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4.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净含量。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6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4.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5Q/CL 0004S-2021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规定。应按相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5.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5.3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须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产品出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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