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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QF 0001 S-2022 板栗植物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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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QF 0001 S-2022 板栗植物饮料 2022 板栗 植物 饮料
Q/CQF陕 西 萃 箐 坊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CQF 0001S-2022板栗植物饮料2021-12-20 发布2022-01-20 实施陕西萃箐坊实业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47 3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2 2 2Q/CQF 0001S2022I前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文件由陕西萃箐坊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陕西萃箐坊实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起草人:涂贤妹。本文件批准人:涂贤妹。本文件所属首次发布。Q/CQF 0001S20221板栗植物饮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板栗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水、白砂糖、板栗仁、单,双甘油脂肪酸酯、蔗糖脂肪酸酯(最大使用量1.5g/kg)、羧甲基纤维素钠、瓜尔胶、柠檬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清洗、蒸煮、破碎、榨汁、调配、搅拌、均质、灌装、杀菌制成的板栗植物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GB 1886.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蔗糖脂肪酸酯GB 1886.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3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种磷酸盐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22346板栗质量等级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瓜尔胶Q/CQF 0001S20222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H/T 1029板栗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3.1.1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3板栗仁:应符合GB/T 22346或GH/T 1029的规定。3.1.4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65的规定。3.1.5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27的规定。3.1.6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886.232的规定。3.1.7瓜尔胶:应符合GB 28403的规定。3.1.8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3.1.9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1886.335的规定。3.1.10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6.2的规定。3.1.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棕灰色组织形态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滋、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g/100g5.5三聚磷酸钠(以PO43-计),g/kg5.0铅(以Pb计),mg/L0.3锡(以Sn计),mg/kg15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Q/CQF 0001S20223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限 量ncmM沙门氏菌500/25mL-菌落总数/(CFU/mL)521009500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取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烧杯中,用目测法首先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然后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作出评价。4.2理化检验4.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三聚磷酸钠(以PO43-计):按GB 5009.256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4锡:按GB 5009.16规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检验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4.3.2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4.3.3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4.3.4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3.5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Q/CQF 0001S20224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完成全部生产工序并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出厂或型式检验时,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5.3出厂检验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允差、商业无菌。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的3.23.5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可根据产品质量情况随时进行型式检验,但每年至少检验一次;b)新产品投产鉴定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5.5.2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改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食品包装材质应符合GB 4806.9的要求。6.2.2产品包装封口平整,包装严密。6.2.3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受挤压。瓦楞纸箱质量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运输Q/CQF 0001S20225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有篷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搬运不得抛掷。6.4贮存产品应放置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室内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在本文件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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