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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NSJ
0001
S-2020
压片糖果系列
2020
压片
糖果
系列
蚕 农 世 家(江 苏)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NSJ 0001S-2020 压片糖果系列 2020-11-18 发布 2020-12-11 实施 蚕农世家(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CNSJ 代替 Q/CNSJ 0001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5 7 3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1 0Q/CNSJ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Q/CNSJ 0001S-2020(备案号:323166S-2020)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删除了原料“蛹虫草粉、人参粉(人工种植)”;调整了工艺;修改了理化指标;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的规定。本标准指标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所规定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蚕农世家(江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桂仲争、戴刚。本标准于 2020 年 10 月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CNSJ 0001S-2020 1 压片糖果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片糖果系列的命名规则、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 L-阿拉伯糖、木糖醇为原料,配以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蚕蛹蛋白粉、猴头菇粉、蛋白核小球藻、雨生红球藻、初乳碱性蛋白、地龙蛋白、黄精粉、伏苓粉、桑叶、桑葚、富硒平菇粉、牡蛎肽、海参肽粉、富硒麦芽粉、胶原蛋白肽、玉米低聚肽粉、小麦低聚肽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混合、压片、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压片糖果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QB/T 4321 L-阿拉伯糖 QB/T 4707 玉米低聚肽粉 QB/T 5298 小麦低聚肽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第 12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J S Q BQ/CNSJ 0001S-2020 2 株号 ST-)、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 第 12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 第 18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 第 17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 4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9 号)3 命名规则 产品根据主要辅料的不同进行命名,其命名规则为:“主要辅料名称(至多三种)+压片糖果”,如:以蚕蛹蛋白粉、猴头菇粉为主要辅料的产品,则命名为蚕蛹猴头菇压片糖果。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料要求 4.1.1 L-阿拉伯糖: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第 12 号)、QB/T 4321 的规定。4.1.2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4.1.3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4.1.4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4.1.5 蚕蛹蛋白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6 黄精粉、伏苓粉: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4.1.7 猴头菇粉、富硒平菇粉: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8 蛋白核小球藻: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 4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9号)的规定。4.1.9 雨生红球藻: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 第17号)的规定。4.1.10 初乳碱性蛋白: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 ST-)、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 第 12 号)的规定。4.1.11 地龙蛋白: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 第 18号)的规定。4.1.12 桑叶、桑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3 牡蛎肽: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4.1.14 海参肽粉: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4.1.15 富硒麦芽粉: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4.1.16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4.1.17 玉米低聚肽粉:应符合 QB/T 4707 的规定。4.1.18 小麦低聚肽粉:应符合 QB/T 5298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外观 片状、片性完整、色泽均匀 取适量试样置于一洁净白色器皿中,J S Q BQ/CNSJ 0001S-2020 3 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续)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组织形态 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 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并观察有无外来杂质 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微甜,无异嗅,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5.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J S Q BQ/CNSJ 0001S-2020 4 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3、4.4、4.5、4.6 规定的全项目。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号,并顺序编号。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少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 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余指标若有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质量(重量)及数量并符合 GB/T 191 规定的要求,并根据新食品原料的要求,相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6.1.3 食用量25 克/天,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J S Q BQ/CNSJ 0001S-2020 5 7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Q/CNSJ 0001S-2020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蚕蛹蛋白粉的质量要求 A.1 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以新鲜蚕蛹为原料,经粉碎、采用食用酒精脱脂、氢氧化钠溶解、盐酸中和制成的蚕蛹蛋白粉。A.2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 的规定。表 A 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淡黄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蚕蛹固有的气味,口味纯正,无苦涩味、无异味 外观 粉状,无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 80 粗脂肪(以干基计),g/100g 2.0 灰分(以干基计),g/100g 8.0 水分,g/100g 10.0 铅(以 Pb 计),mg/kg 0.4 镉(以 Cd 计),mg/kg 0.1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铬(以 Cr 计),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菌落总数,CFU/g n=5,c=2,m=103,M=5104 大肠菌群,CFU/g n=5,c=2,m=10,M=5102 霉菌,CFU/g 50 酵母,CFU/g 20 沙门氏菌 n=5,c=0,m=0/25g,M=-金黄色葡萄球菌 n=5,c=1,m=100,M=100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n=5,c=0,m=0/25g,M=-J S Q BQ/CNSJ 0001S-202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