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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C
0001
S-2019
调味茶
2019
调味
上海市黄山茶林场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CLC Q/CLC 0001S2019 代替Q/CLC 0001S2019 调味茶 2019-7-8 发布 2019-8-3 实施 上海市黄山茶林场上海市黄山茶林场 发布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1720190052S备案日期:2019-07-30(有效期3年)Q/CLC 0001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比较了 DBS 34/260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本标准代替Q/CLC 0001S2019(标准备案号:341720190041S,有效期至2022年7月4日)。本标准与Q/CLC 0001S2019(标准备案号:341720190041S,有效期至2022年7月4日)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对首页标准代号进行了修改。本标准由上海市黄山茶林场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东风。本标准2019年6月13日首次发布,2019年7月8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CLC 0001S2019 2 调味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产品召回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1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CLC 0001S2019 3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13738.1 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 GB/T 13738.2 红茶第2部分:工夫红茶 GB/T 13738.3 红茶第3部分:小种红茶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357.1 乌龙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DBS 34/2607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调味茶 以茶叶为基本原料,配以或不配以可食用植物的花、果、叶、根茎或其提取物(物理方法提取)或其他食品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上、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的一种或几种,经原料处理、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生产工艺制作而成,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调味茶。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性物质,所有使用原辅材料的致病菌含量应符合 GB 29921 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 原料要求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CLC 0001S2019 4 4.2.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4.2.2 茶叶:应按所使用的绿茶、红茶、乌龙茶品种符合其对应的 GB/T 14456.1、GB/T 13738.1、GB/T 13738.2、GB/T 13738.3、GB/T 30357.1 的规定。4.2.3 可食用植物的花、果、叶、根茎或其提取物(物理方法提取):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三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计委、原国家卫生部)的公告有实质等同性;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4 其他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5 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其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 要要 求求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外观 具有产品固有的形态和品质特征,大小均匀,洁净、干燥、无霉变 从样品中去试样20g置于清洁的烧杯中,观察样品组织状态,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冲泡后品尝其滋味。色泽 具有主要原料产品固有的色泽。滋味、香气 具有产品应有的香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检检 验验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检检 验验 方方 法法 水分/(g/100g)15.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12.0 GB 5009.4 铅(Pb)/(mg/kg)含苦丁茶的调味茶 其他 1.8 4.5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g/kg)5.0 GB 5009.22 六六六总量/(mg/kg)0.2 GB/T 5009.19 滴滴涕总量/(mg/kg)0.2 注:1、单一原料产品的铅限量如GB 2762有具体规定的,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2、单一原料产品的黄曲霉毒素B1 1限量如GB 2761有具体规定的,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其他真菌霉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茶叶类食品和单一原料产品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CLC 0001S2019 5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项 目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25g或或/25mL/25mL表示)表示)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n c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g/g 1000cfg/g GB 4789.10 第二法 霉 菌(cfu/g)1000 GB 4789.15 注注: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照GB 4789.1进行。表中:n表示同批次产品应采样件数;c表示最大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m表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表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所有原辅料致病菌含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4.6 净含量 定量包装规格企业自定,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检验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规定。6 生产场所和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中的相关规定。7 试验方法 7.1 取样 按GB/T 8302规定的方法执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同一班次为一个批次。8.2 抽样 8.2.1抽样按 GB/T 8302 规定的方法进行。8.2.2 在同一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00g 的样品,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作检验,一份留样备用。8.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8.3.1 交收检验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CLC 0001S2019 6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负偏差及包装标签。交收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第4.2条第4.5条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8.4 判定规则 8.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8.4.2凡霉变、虫蛀、有异味或有害物限量指标、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8.4.3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4.4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对备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随机抽样,重新抽样应由争议双方共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产品召回 9.1 标签、标志 9.1.1 内销产品标签上应符合 GB 7718 和 GB28050 的规定。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其他要求标注。原料中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原卫生部和国家卫计委有关公告规定标注。按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9.1.2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2 包装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