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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
0002
S-2019
粘米粉
2019
米粉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HFQ/HF 0002 S-2019粘米粉2019-03-25 发布2019-4-25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白白云云区区恒恒峰峰食食品品厂厂发发布布备案号:4401053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0日Q/HF 0002 S-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白云区恒峰食品厂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白云区恒峰食品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全发、李方正。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HF 0002 S-20191粘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粘米粉的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粘米粉为原料,经筛选、分装、封口、外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粘米粉非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有机氢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5009.1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氢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T 55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油检验粉类粗细度测定GB/T 55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油检验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GB/T 55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油检验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诤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辅材料要求Q/HF 0002 S-20192粘米粉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15 和 GB 2763.1 要求。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项目要要求求滋味与气味无气味,无异味色泽白色,无霉变性状粉末状,干爽、细腻,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灰分,%2.0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含量,g/Kg0.003粗细度(80目筛通过率),%98酸度(以0.1mo1/L氢氧化钾计)/(mL/10g)1.5铅(以Pb计),mg/kg0.17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甲基毒死蜱,(mg/kg)5溴氰菊酯,(mg/kg)0.5黄曲霉毒素B1,g/kg103.4 净含量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将试样置于搪瓷盆或其他器皿内,在正常光线下,目测、手感、鼻闻。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测定。5.2.2 灰分按 GB 5009.4 测定。5.2.3 含砂量按 GB/T 5508 进行测定。Q/HF 0002 S-201935.2.4 磁性金属物含量按 GB/T 5509 进行测定。5.2.5 粗细度按 GB/T 5507 进行测定。5.2.6 铅按 GB5009.12 进行测定。5.2.7 六六六、滴滴滴按 GB/T 5009.19 进行测定。5.2.8甲基毒死蜱按 GB 2763 进行测定。5.2.9 溴氰菊酯按 GB/T 5009.110 进行测定。5.2.10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进行测定。5.3 净含量按 JF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粗细度。6.4 型式检验6.4.1 正常生产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 检验项目为第 3 章的全部项目。6.5 抽样方法和数量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何一批产品中抽样。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检验随机抽样取 6 包进行检验,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6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与标签7.1 标志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a)产品名称;Q/HF 0002 S-20194b)包装规格;c)数量;d)毛重和净重;e)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f)符合GB/T 191的包装储运规定。7.2 标签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二章规定。在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b)产地;c)配料表;d)净含量;e)营养成分表;f)生产日期;g)保质期,储存条件;h)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i)食品生产许可证;j)产品标准号。8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 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材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9683、GB4806.7 的要求。8.2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应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不得抛掷。8.3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室内,常温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其他污染或其他污染的物品混杂贮存。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墙面或地面,离墙、离地不低于15cm。8.4 保质期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常温贮存,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