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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QTSSW 0008 S-2020 复合低聚肽饮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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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QTSSW 0008 S-2020 复合低聚肽饮液 2020 复合 低聚肽饮液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CQTSSWQ/CQTSSW 0008S-2020复合低聚肽饮液2020-11-01 发布2020-11-15 实施深深圳圳常常青青太太岁岁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30045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2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QTSSW 0008S-2020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提出单位:深圳常青太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常青太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显峰。本标准于2020年10月10日首次发布。Q/CQTSSW 0008S-20201复合低聚肽饮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低聚肽饮液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小麦低聚肽粉、玉米低聚肽粉、海洋鱼低聚肽粉、阿胶、乌梅、蛹虫草、诺丽果浆、龙眼肉、山药、蜂蜜为原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乳酸、5-呈味核苷酸二钠、甜菊糖苷),经提取、浓缩、配制、过滤、灌装、灭菌等主要工艺制成的复合低聚肽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1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73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963蜂蜜GB 17762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T 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4707玉米低聚肽粉Q/CQTSSW 0008S-20202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原卫生部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 5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 第 9 号)原卫生部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 3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 15 号)原卫生部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2012 年 第 16 号)原卫生部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小麦低聚肽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6 号的规定,其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量分别应符合 GB2762、GB2763 的规定。3.1.2玉米低聚肽粉应符合 QB/T 4707 及原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15 号中相应的规定。3.1.3海洋鱼低聚肽粉应符合 GB/T 22729 的规定。3.1.4蛹虫草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其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量分别应符合GB2762、GB 2763 的规定。3.1.5诺丽果浆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9 号公告的规定,其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量分别应符合GB2762、GB 2763 的规定。3.1.6阿胶、乌梅、龙眼肉、山药、乌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7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的规定。3.1.8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1.9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1.10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1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2762、GB 2763 及相关国家及相关规定的要求。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一的规定。表一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液体,允许有少量摇之易散的沉淀将本品 50mL 倒于清沽、干燥的无色 透明烧杯中,目测其色泽、外观、杂质,口尝其滋味,鼻嗅其气味色泽浅黄色至棕揭色滋味、气味味酸甜,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Q/CQTSSW 0008S-20203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二的规定。表二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PH 值3.56.0GB 5009.237可溶性固形物(20C 折光计法)/(%)2.0GD/T 12143蛋白质/(g/100mL)1.0GB 5009.5铅(以 Pb 计)/(mg/L)0.2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L)0.2CB 5009.11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三的规定。表三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 a 及限量(若非指定,CFU/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菌落总数52100104GB 4789.2大肠菌群5211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20GB 4789.15酵母20GB 4789.15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Q/CQTSSW 0008S-20204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 3 倍,作为检验及留样。6.3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6.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pH 值、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6.3.2.2 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6.5仲裁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GB/T191、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产品标签上应标明小麦低聚肽、玉米低聚肽粉、海洋鱼低聚肽粉、杜仲雄花、诺丽果浆的添加量、产品食用限量及不适宜人群。7.2包装7.2.1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17762 的规定。7.2.2包装要求:应封口严实。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淸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等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7.3.2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7.4贮存仓库必须清洁、干燥、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7.5保质期本产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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