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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BM
0002
S-2019
葡萄蒸馏酒配制酒
2019
葡萄
蒸馏
配制
2019-02-20 发布 2019-02-20 实施 Q/CLBM 昌 黎 县 白 马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LBM 0002S-2019 葡萄蒸馏酒配制酒 昌黎县白马酒业昌黎县白马酒业有限有限公司公司 发布发布 15.02 备 案 号:13100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1日 有效日期:2024年03月31日 Q/CLBM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参考了相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昌黎县白马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昌黎县白马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颖、刘伟。本标准于2019年02月20日由昌黎县白马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伟刘伟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2月20日首次发布。Q/CLBM 0002S-2019 2 葡萄蒸馏酒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蒸馏酒配制酒的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蒸馏酒为酒基,加入食用酒精、白砂糖、果葡糖浆、蜂蜜、纯净水(水经过反渗透过滤机制得)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磺酸钠、柠檬黄、焦糖色、甘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经调配、灌装、杀菌或不杀菌、包装而制成的葡萄蒸馏酒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CLBM 0002S-2019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葡萄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3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5 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3.1.6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均匀液体 按 GB/T 15038 的方法检验 色泽 具有产品品种应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其他异味 澄清度 澄清透明,无沉淀、杂质及悬浮物 风格 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酒香,酒体完整、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20)/(%voL)15.070.0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6.0 GB/T 15038 总糖(以葡萄糖计)b/(g/L)300.0 GB/T 15038 铅(以 Pb 计)/(mg/kg)0.16 GB 5009.12 甲醇c/(g/L)2.0 GB 5009.266 氰化物(以 HCN 计)c/(mg/L)8.0 GB 5009.36 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c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Q/CLBM 0002S-2019 4 3.4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环己基氨磺酸钠(又名甜蜜素)应符合GB 1886.37的规定;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焦糖色应符合GB 1886.64的规定;甘油应符合GB 29950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GB 895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取基数不少于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抽取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6.2.2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糖为出厂必检项目。6.2.3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检验部门执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取基数不少于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抽取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 3.23.4 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Q/CLBM 0002S-2019 5 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对不符合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产品标签还应符合 GB 2757 中的标签部分,同时应标示“酒精含量”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瓶应符合GB/T 24694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贮存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严防日晒、雨淋、防止冰冻;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7.4 运输 运输过程要保持清洁,温度宜保持在535。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挤压。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