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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WY 0011 S-2022 香脆炸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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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WY 0011 S-2022 香脆炸粉 2022 香脆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WY Q/GWY 0011S-2022 香脆炸粉 2022-05-03 发布 2022-05-13 实施 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68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2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WY 001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特性及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而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广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厚崇、许业裕、刘卫生、梁干彬。本标准于 2022 年 5 月 3 日首次发布。Q/GWY 0011S-2022 2 香脆炸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脆炸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玉米淀粉、大米粉、小麦粉、食用盐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碳酸氢钠、大豆蛋白粉、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羧甲基纤维素钠、酒石酸氢钾、单,双甘油脂肪酸酯、二氧化硅、葡萄糖酸-内酯、柠檬黄、日落黄、碳酸钙,经加工制成的非即食香脆炸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1886.3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GB 1886.3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657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 GB 255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酒石酸氢钾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的质量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Q/GWY 0011S-2022 3 3.1.1 大米粉:应符合 GB/T 1354 和 GB 2715 的规定。3.1.2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和 GB 2715 的规定。3.1.3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3.1.4 葡萄糖酸-内酯:应符合 GB 7657 的规定。3.1.5 大豆蛋白粉:应符合 GB/T 22493 的规定。3.1.6 酒石酸氢钾:应符合 GB 25556 的规定。3.1.7 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4 的规定。3.1.8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9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10 磷酸二氢钙:应符合 GB 1886.333 的规定。3.1.11 焦磷酸二氢二钠:应符合 GB 1886.328 的规定。3.1.12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3.1.13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3.1.14 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3.1.15 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的规定。3.1.16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 GB 1886.232 的规定。3.1.17 以上原辅料还需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1 总汞(以 Hg 计),mg/kg 0.02 酸度(以乳酸计),g/100g 3.0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量及使用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皿中,观察其应有的正常色泽、有无不良气味、无异味、无杂质。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总砷 按 GB 5009.11 进行检测。5.2.3 铅 按 GB 5009.12 进行检测。5.2.4 总汞 项目 要 求 色泽 具本品特有色泽 气味 具面粉香味,无杂味 滋味 口感清甜、无异味 组织形态 粉状或粒状,无结块,无杂物 Q/GWY 0011S-2022 4 按 GB 5009.17 进行检测。5.2.5 酸度 按 GB 5009.239 进行检测。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进行检测。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企管部按原料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标签、净含量,每批产品出厂前,由公司企管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凡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交库、报产和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中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正常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有较大变化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5 抽样 6.5.1 无论是出厂检验还是型式检验,一般要求随机取样。6.5.2 定型包装产品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200g(含 200g)以上包装产品不少于 6 包(盒),200g以下包装产品不少于 8 包(盒)。6.5.3 样品抽取后,应立即进行检验,如不能立即检验,样品应妥善封存。6.6 判定规则 6.6.1 抽检批样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品。6.6.2 检验结果如有异味、污染、外来杂质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和标志 7.1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7.2 标签、包装袋、包装盒应标注:产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产地、制造商、地址、电话、净含量、产品条形码等。7.3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8 包装 8.1 香脆炸粉的包装为盒装。8.2 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整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无破损。8.2.1 包装袋:应符合 GB/T 21302 的规定。8.2.4 纸盒及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9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10 贮存 10.1 对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储存在成品仓库。Q/GWY 0011S-2022 5 10.2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卫生的地方。10.3 产品应离地 10cm,离墙 50cm。10.4 产品入库后应掌握先进先出原则。10.5 根据产品的规格、包装材料不同,保质期为6 个月至 24 个月,具体见标签标示。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发新的包装材料,产品保质期根据新的包装材料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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