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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GHK
0002
S-2021
芋香豆腐制品
2021
豆腐
制品
Q/HGHK南郑黄官恒康蔬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GHK 0002S2021芋香豆腐制品2021-09-16 发布2021-10-16 实施南郑黄官恒康蔬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1 2 5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1 0 2 8Q/HGHK 0002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文件由南郑黄官恒康蔬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南郑黄官恒康蔬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祥莉。本文件批准人:何祥莉。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HGHK 0002S20211芋香豆腐制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芋香豆腐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马铃薯、大米、大豆、红薯淀粉为原料,经熟化、撵磨、搅拌、蒸煮、适量加入碳酸钠调配、凝固、成型等工艺制成的类似于豆腐风味、形态的食品称为芋香豆腐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大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HGHK 0002S20212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LS/T 3106马铃薯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形态不同,产品可分为:芋香豆腐卤条、芋香豆腐牛排、芋香豆腐锅巴、芋香豆腐春卷、芋香豆腐叉烧、芋香豆腐卷肠、芋香豆腐丸子、芋香豆腐。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2马铃薯:应符合 LS/T 3106 的规定。4.1.3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4.1.4红薯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5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产品应有的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HGHK 0002S2021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80酸度/(OT)4.0铅(以Pb计)/(mg/kg)0.2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0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90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4.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1、GB 2763 的规定。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并嗅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Q/HGHK 0002S20214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不得少于6个最小包装,抽样质量不得少于2kg。6.3出厂检验6.3.1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 4.24.5 项目。6.4.2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Q/HGHK 0002S20215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10004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瓦楞纸板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7.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