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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MWH
0002
S-2021
重瓣红玫瑰花汁植物饮料
2021
重瓣红
玫瑰花
植物
饮料
宜 兴 市 淳 美 文 化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MWH 0002S-2021 重瓣红玫瑰花汁(植物饮料)2021-03-13 发布 2021-04-14 实施 宜兴市淳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 Q/CMWH 代替 Q/CMWH 0002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43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4-1 3Q/CMWH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为Q/CMWH 0002S-2020(原备案号:320124S-2021)的修订版;本标准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删除了重瓣红玫瑰花汁含量指标;修改了pH值的检测方法。本标准编写格式和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执行。本企业标准安全性指标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Pb)的限值设定为0.2mg/L,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铅(Pb)0.3mg/L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宜兴市淳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兴市淳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杰、林新明、陈刚。本标准于2020年11月首次发布,2021年3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CMWH 0002S2021 1 重瓣红玫瑰花汁(植物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瓣红玫瑰花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重瓣红玫瑰花为主要原料,白砂糖为辅料,经拣选、饮用水清洗、糖渍、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过滤、灌装、灭菌制成的重瓣红玫瑰花汁植物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软饮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重瓣红玫瑰花:应无腐烂、无霉变、无杂质,并符合 GB 2762、GB 2763、NY/T 1506 的规定。J S Q BQ/CMWH 0002S2021 2 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3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均匀一致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5.0 pH值 5.09.0 铅(以Pb计),mg/L 0.2 砷(以As计),mg/L 0.2 锌、铜、铁总和,mg/L 20 a 仅适用于金属灌装。3.4 微生物指标 3.4.1 罐头工艺加工的产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规定,并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3.4.2 非罐头工艺加工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非罐头工艺加工的产品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沙门氏菌 5 0 0/25 mL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2 103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J S Q BQ/CMWH 0002S2021 3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6 净含量 应满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的要求。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规定。4 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 相关的原料向供方索取合格证或有效证件。4.2 感官指标 目视、鼻嗅、口尝。4.3 理化指标 4.3.1 可溶固形物 按GB/T 12143的规定进行测定。4.3.2 pH 值 按GB 5009.237的规定进行测定。4.3.3 砷 按GB 5009.11的规定进行测定。4.3.4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测定。4.3.5 铜 按GB 5009.13的规定进行测定。4.3.6 锌 按GB 5009.14的规定进行测定。4.3.7 铁 按GB 5009.90的规定进行测定。4.4 微生物指标 4.4.1 菌落总数 J S Q BQ/CMWH 0002S2021 4 按GB 4789.2的规定进行测定。4.4.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的规定进行测定。4.4.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的规定进行测定。4.4.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的规定进行测定。4.4.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的规定进行测定。4.5 净含量 用相应精度的衡器进行测量,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组批与抽样 5.2.1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2 出厂检验抽样数量为 12 个包装(不少于 1 L),样品分成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2.3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数量为 12 个包装(不少于 1 L)。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 3.23.6 的全部项目。5.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5.4.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工艺、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原则 J S Q BQ/CMWH 0002S2021 5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如复检仍有不符合本标准的项目,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6.1.2 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与生、鲜及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20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A _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