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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Z 0002 S-2022 预包装冷藏菜肴制品 2022 包装 冷藏 菜肴 制品
Q/CLZ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CLZ 0002S2022 预包装冷藏菜肴制品 2022-01-25 发布 2022 02-25 实施 菜篮子(肇庆)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120027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3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LZ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菜篮子(肇庆)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负责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春华。本标准于2022年1月25日首次发布。Q/CLZ 0002S2022 1 预包装冷藏菜肴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冷藏菜肴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2 花生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Q/CLZ 0002S2022 2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187 酿造食醋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B/T 10610 肉丸 SB/T 10753 沙拉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火锅菜组合包 以新鲜蔬菜、水果、畜禽肉及其制品、肉丸、食用菌及其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为原料,经挑选、清洗、预处理(去皮、去核或去籽等)、分切或不分切、各产品分格包装、再根据需要任意组合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的预包装冷藏菜肴制品。3.2 沙拉 以新鲜蔬菜、新鲜水果中的一种或两种为主料,选择性添加熟肉制品、熟制水产制品、花生、腰果、核桃、杏仁、葡萄干、沙拉酱、食醋、复合调味料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预处理、混合、调味、拌制、包装加工制成的沙拉制品,本产品为开包(碗)拌匀即食的方便食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蔬菜、水果:应新鲜、无虫害、无腐烂,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畜禽肉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2707、GB 31650 的规定。4.1.3 水产品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2733、GB 31650 的规定。4.1.4 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5 肉丸:应符合 SB/T 10610、GB 31650 的规定。Q/CLZ 0002S2022 3 4.1.6 熟肉制品:应符合 GB 2726 的规定。4.1.7 熟制水产制品: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4.1.8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GB 19300 的规定。4.1.9 腰果、核桃、杏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10 葡萄干: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4.1.11 沙拉酱:应符合 SB/T 10753 的规定。4.1.12 食醋:应符合 GB 2719、GB/T 18187 的规定。4.1.13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4.1.14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各配料应有的正常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各配料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块状、片状、粒状或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畜禽肉、水产品)铅(以 Pb 计)/(mg/kg)0.09(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的新鲜蔬菜;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除外的水果)0.19(豆类蔬菜、薯类;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肉类(畜禽内脏除外)0.29(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0.49(畜禽内脏;肉丸;鱼类、甲壳类水产品)0.9(食用菌及其制品、沙拉)1.4(双壳类水产品)0.9(混合类产品)镉(以Cd计)/(mg/kg)0.05(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的新鲜蔬菜;水果)0.1(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肉类(畜禽内脏除外);鱼类、肉丸)0.2(芹菜、黄花菜;食用菌(香菇和姬松茸除外)Q/CLZ 0002S2022 4 0.5(香菇、畜禽肝脏、甲壳类水产)1.0(畜禽肾脏)2.0(去除内脏)(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水产)总汞(以 Hg 计)/(mg/kg)0.01(蔬菜、食用菌)0.05(畜禽肉)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的水产)1.0(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总砷(以 As 计)/(mg/kg)0.5(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鱼类及其制品除外的水产品)1.0(鱼类及其制品)铬(以Cr计)/(mg/kg)0.5(蔬菜)1.0(畜禽肉、肉丸)2.0(水产品)N-二甲基亚硝胺/(mg/kg)3.0(肉丸)4.0(水产制品)多氯联苯a/(mg/kg)0.5(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展青霉素b/(g/kg)50 a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b仅适用于苹果和山楂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4.4.1 沙拉产品微生物指标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c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5 0 0-注:1.c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4.5.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品种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CLZ 0002S2022 5 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清洁卫生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表1的色泽、性状、气味、杂质要求逐项进行检验。6.2 理化指标 6.2.1 挥发性盐基氮: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汞、甲基汞:按 GB 5009.17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6.2.5 总砷、无机砷: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6.2.6 铬:按 GB 5009.123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6.2.7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6.2.8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6.2.9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执行。6.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执行。6.3.3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 GB 4789.30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6.3.4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按 GB 4789.6 规定的方法执行。6.4 净含量 按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原料验收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Q/CLZ 0002S2022 6 每批随机按0.1%比例抽样;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4 出厂检验 7.4.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挥发性盐基氮(畜禽肉、水产品)。7.5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7.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在检验结果中,若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2 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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