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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KK
0001
S-2022
黑可可粉
2022
可可粉
华 东 可 可 食 品(兴 化)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DKK 0001S-2022 黑可可粉 2022-04-24 发布 2022-05-20 实施 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发 布 Q/HDKK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9 8 3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5-1 9Q/HDKK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部分参照了 GB/T 20706可可粉及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将铅(以 Pb 计)限量设定为铅(以 Pb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的铅(以 Pb 计)0.5 mg/kg 的规定;将总砷(以 As 计)限量设定为总砷(以 As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的总砷(以 As 计)0.5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远良、朱志迪、徐国年。本标准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发布。J S Q BQ/HDKK 0001S2022 1 黑可可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可可粉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可可饼块为原料,经粉碎、添加碳酸钾、碳酸钠水溶液、脱水干燥、制粉、灌装等工艺制成的黑可可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0705 可可液块和可可饼块 GB/T 20706 可可粉 GB 255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按可可脂含量不同分为低脂和高脂两种。4 要求 J S Q BQ/HDKK 0001S2022 2 4.1 原料 4.1.1 可可饼块:应符合 GB/T 20705 的规定。4.1.2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4.1.3 碳酸钾:应符合 GB 25588 的规定。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深棕黑色至黑色。滋味与气味 具有正常可可应有的香味与滋味,无烟焦霉味及其他异味。组织状态 粉末状固体,无霉变。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低 脂 高 脂 可可脂含量(以干物质计),g/100g 1014 2022 水分,g/100g 5.0 总灰分,g/100g 18.5 细度(0.075mm孔径标准筛通过率),g/100g 99.0 pH 值 7.59.5 总砷(以 As 计),mg/kg 0.4 铅(以Pb计),mg/kg 0.4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5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酵母,CFU/g 50 霉菌,CFU/g 100 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J S Q BQ/HDKK 0001S2022 3 4.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样品 10g,平铺于清洁的白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味道,并取少许放于口中,仔细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蒸馏法进行。5.2.2 总灰分 按 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可可脂含量 按 GB 5009.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或按 GB/T 20706 中附录 A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折光指数法(快速法)。5.2.4 细度、pH 值 按 GB/T 2070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6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3 霉菌和酵母 按 GB 4789.1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J S Q BQ/HDKK 0001S2022 4 5.3.5 志贺氏菌 按 GB 4789.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6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可可脂含量、水分、总灰分、细度、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及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6.4 组批与抽样 6.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瓶),不小于 5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瓶),不少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J S Q BQ/HDKK 0001S2022 5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桶、纸塑复合袋等,外包装内或外包装表面附有产品合格证。7.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混存。8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