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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HH 0004 S-2021 银耳羹混合汤料包(非即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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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HH 0004 S-2021 银耳羹混合汤料包非即食 2021 银耳 混合 汤料 即食
Q/GTHH 古 田 县 鸿 辉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THH 0004S-2021 银耳羹混合汤料包(非即食)2021-03-06 发布 2021-04-05 实施 古田县鸿辉工贸有限公司 发 布 Q/GTHH 0004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水分、米酵菌酸指标依据 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古田县鸿辉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古田县鸿辉工贸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鸿。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HH 0004S2021 2 银耳羹混合汤料包(非即食)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耳羹混合汤料包(非即食)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银耳为主要原料,以枸杞、莲子、红枣、百合、桂圆、蔓越莓、食糖辅料中一种或几种与原料银耳搭配,经分选、混合、烘干或不烘干、包装工序制成需经熬炖后食用的非即食银耳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HH 0004S2021 3 3.1.1 银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2 枸杞、莲子、红枣、百合、桂圆、蔓越莓:应符合 GB 16325 的要求。3.1.3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15 铅a(以 Pb 计),mg/kg 1.0 镉a(以 Cd 计),mg/kg 0.2 总汞a(以 Hg 计),mg/kg 0.1 总砷a(以 As 计),mg/kg 0.5 米酵菌酸,mg/kg 0.25 二氧化硫残留量b(以 SO计),g/kg 0.05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实际脱水率折算。b 按照原料带入性原则制定。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HH 0004S2021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米酵菌酸 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HH 0004S2021 5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 1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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