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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ZW 0001 S-2021 草莓原浆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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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ZW 0001 S-2021 草莓原浆酒 2021 草莓 原浆
Q/GSZW0001S2021甘肃中渭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GSZWX甘肃中渭生物科技集团甘肃中渭生物科技集团有有限公司限公司发布2021-07-05 发布2021-07-05 实施草莓原浆酒Q/GSZW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Q/GSZW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中渭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礼学本标准于2021年07月0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GSZW0001S20211草莓原浆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草莓原浆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草莓为原料,辅以青稞酒,经清洗、酒曲发酵、压榨、过滤、窖藏、灌装等工序制成的草莓原浆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1.2清香型白酒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7588露酒NY/T 444草莓QB/T 4577甜酒曲DBS63/000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青稞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Q/GSZW0001S202123.1.1 原料:3.1.1.1草莓:应符合NY/T 444的规定。3.1.2 辅料:3.1.2.1 青稞酒:应符合GB/T 10781.2或DBS63/0002的规定。3.1.2.2酒曲:应符合QB/T 4577的规定。3.1.2.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暗红色。GB/T 15038外观澄清或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自生产之日起贮存 6个月以上的产品允许有少量沉淀。香气具有草莓的果香和酒香。滋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酸甜平衡,谐调顺爽,无异味。风格具有本品独特风格。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15.0GB 5009.225干浸出物,g/L0.30GB/T 15038总酸(以乙酸计),g/L6.0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总酯b(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 附录 A注:a 酒精度标签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 仅限于酒精度25%vol 的产品。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L0.15GB 5009.12甲醇c,g/L0.6GB 5009.266氰化物c,(以 HCN 计),mg/L8.0GB 5009.36注:c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vol 酒精度折算。3.5 微生物限量酒精度不高于24.0%vol时,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法d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00GB 4789.10注:d 样品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GSZW0001S20213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 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瓶,5瓶用于检验,5瓶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酒精度、甲醇、总酸、总糖、干浸出物、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7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Q/GSZW0001S20214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4、GB 4806.5、GB 4806.7、GB/T 24694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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