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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GX
0001
S-2019
即食谷物粉
2019
即食
谷物
Q/GSGX 厦 门 谷 色 谷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SGX 0001S2019 即食谷物粉 2019-06-21 发布 2019-07-20 实施 厦门谷色谷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GSGX 0001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的特色而制定。本标准中污染物指标按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该标准。黄曲霉毒素B1指标依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订。本标准中过微生物指标按照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制定;本标准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按照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而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而制定。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厦门谷色谷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谷色谷香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燕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SGX 0001S2019 2 即食谷物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谷物粉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糙米、粳米、燕麦、黑米、核桃、赤小豆、芝麻、红枣、黄豆、青豆、黑豆、南瓜籽、玉米为原料,经挑拣、调配、搅拌、研磨、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冲调即食谷物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1353 玉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SGX 0001S2019 3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810 糙米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T 22496 玉米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LS/T 3102 燕麦 NY/T 594 食用粳米 NY/T 599 红小豆 NY/T 832 黑米 SB/T 10554 熟制南瓜籽和仁 SB/T 10556 熟制核桃和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3 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糙米 应符合 GB/T 18810 的要求。3.1.2 粳米 应符合 NY/T 594 的要求。3.1.3 燕麦 应符合 LS/T 3102 的要求。3.1.4 黑米 应符合 NY/T 832 的要求。3.1.5 核桃 应符合 SB/T 10556 的要求。3.1.6 赤小豆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的有关规定,其安全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一部)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 NY/T 599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SGX 0001S2019 4 3.1.7 芝麻 应符合 GB/T 11761 的要求;其中黑芝麻还应同时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的有关规定,其安全指标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 一部)的有关规定。3.1.8 红枣 应符合 GB/T 5835 的要求。3.1.9 黄豆、青豆、黑豆 应符合 GB 1352 的要求。3.1.10 南瓜籽 应符合 SB/T 10554 的要求。3.1.11 玉米 应符合 GB 1353 或 GB/T 22496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应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且基本均匀一致,允许有所添加辅料的色泽斑点 组织形态 粉末状,无结块 冲 调 性 用水冲溶后,出现轻微混浊状,允许有少量的沉淀 滋味气味 具有其配料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15.0 铅(以 Pb 计)/(mg/kg)0.2 镉(以 Cd 计)/(mg/kg)0.1 总汞(以 Hg 计)/(mg/kg)0.02 无机砷(以 As 计)a/(mg/kg)0.2 铬(以 Cr 计)/(mg/kg)1.0 苯并a芘/(g/kg)5.0 黄曲霉毒素 B1/(g/kg)10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a 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砷。3.4 微生物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SGX 0001S2019 5 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特别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 000 100 000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霉菌 5 2 50 100 沙门氏菌(/25 g)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 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容器中,在自然光、无异味处,目测其色泽;嗅其气味;观察组织状态和杂质,并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2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2.3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执行。5.2.4 总汞 按 GB 5009.17 的规定执行。5.2.5 无机砷、总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SGX 0001S2019 6 5.2.6 铬 按 GB 5009.123 的规定执行。5.2.7 苯并a芘 按 GB 5009.27 的规定执行。5.2.8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 5009.22 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5.3.3 霉菌 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规定的检验项目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应每两周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明显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SGX 0001S2019 7 6.3.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6.4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抽样数量为18个,样品分成6份,5份检验,1份备查。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5.3 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7.1.1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销售可分为定量包装和散装形式,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的规定,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标识内容清晰无误。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及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暴晒、雨淋。7.3.3 装卸时应轻搬、轻放。7.4 贮存 7.4.1 贮存场所、设施、工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7.4.2 贮藏条件:常温阴凉、干燥、通风处贮藏。7.5 保质期 符合7.3、7.4的规定时,从生产日期算起,常温保存,保质期为不超过18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