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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NJG
0007
S-2022
植物粉
2022
植物
Q/GNJG 0007S-2022 1 Q/GNJG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NJG 0007S-2022 植物粉 2022-03-30 发布 2022-04-30 实施 观内景古中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观内景古中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3023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NJG 000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观内景古中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兵 本标准于2022年03月30日发布,于2022年04月30日开始实施。Q/GNJG 0007S-2022 1 植物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百合、山药、佛手、蒲公英为主要原料,添加酸枣仁、黄精、乌梅、槐米、槐花、桑椹、麦芽、决明子、甘草、大枣、枸杞子、罗汉果、玉竹,经挑拣、清洗、干燥、粉碎、灭菌、灌装、包装而成的非即食食品加工用植物粉(以下简称为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618 甘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Q/GNJG 0007S-2022 2 3.1.2 百合、山药、蒲公英、佛手、桑椹、黄精、乌梅、槐米、槐花、酸枣仁、麦芽、决明子、甘草、大枣、枸杞子、罗汉果、玉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及 GB 2762和 GB 2763 的规定。3.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呈浅黄色,具有相应品种正常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嗅,无异味 状态 无霉变,无生虫及其他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GNJG 0007S-2022 3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6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净含量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每月检测一次。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Q/GNJG 0007S-2022 4 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规定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净含量、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7.1.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包装袋、塑料盒、塑料膜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可根据市场要求发展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 7.4.1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不得露天堆放。7.4.2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离地墙存放;应保持清洁卫生、具有防鼠咬、虫蛀的措施,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及易霉变的货物。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