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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
0024
S-2019
面包糕点馅料粉
2019
面包
糕点
馅料粉
Q/GD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 0024S2019代替 Q/GD 0024S2016面包糕点馅料粉2019-06-18 发布2019-07-18 实施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07003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24日Q/GD 002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Q/GD 0024S2016本标准与Q/GD 0024S-2016相比,主要内容修改如下: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了总糖、淀粉含量、铅指标;修改保质期。本标准由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中仁。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0年6月18日,于2013年6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6月18日第二次修订,2016年9月25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6月18日第四次修订。本标准适用于江门高迪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Q/GD 0024S20191面包糕点馅料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面包糕点馅料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玉米淀粉、小麦粉、白砂糖及(或)食用葡萄糖、奶粉、食用盐、食品用香精、微晶纤维素为原料,配以或不配以可可粉,经原料过筛、配料、搅拌、检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面包糕点馅料粉。本产品可作为烘焙类面包糕点馅料的主要原料,加水调配成馅后用于需高温烘烤的生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T 10440圆柱形复合罐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Q/GD 0024S20192GB/T 20706可可粉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GB 31637 规定的要求。3.1.2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GB 2715 规定的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规定的要求。3.1.4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规定的要求。3.1.5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规定的要求。3.1.6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规定的要求。3.1.7可可粉应符合 GB/T 20706 规定的要求。3.1.8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规定的要求。3.1.9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规定的要求。3.1.10所有原辅料都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称取10g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正常光线下用正常肉眼检验其色泽和形态,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组织形态粉末状,无结块气味滋味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气味,味甜,无异味杂质正常视力无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Q/GD 0024S2019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5.0GB 5009.3总糖(以蔗糖+葡萄糖计)/(%)30.0GB 5009.7、GB 5009.8淀粉含量/(%)10.0GB 5009.9铅(以Pb计)/(mg/kg)0.4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致病菌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原辅料入库检验每批原辅料入库前应按相应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要求方可投入使用。5.2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Q/GD 0024S201945.3抽样从成品库中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每一批按3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4包,样品需重新混匀后分装封存。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分成两份,一份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一份保留备查,型式试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5.4出厂检验5.4.1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5.4.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糖、淀粉含量。5.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5.6判定规则5.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6.2供需双方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委托共同接受的仲裁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单位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6.1标志、标签产品的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示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包装储运箱标志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必须要求封口严密,包装使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圆柱形复合罐等,圆柱形复合罐应符合GB/T 10440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T 21302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的要求。6.3运输产品应轻装轻卸,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运输。Q/GD 0024S201956.4贮存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室温不得超过40。产品应垫离地面及墙壁100mm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在上述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12个月,以包装标签为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