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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YS 0003 S-2019 复合调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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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YS 0003 S-2019 复合调味粉 2019 复合 调味
Q/FZYS 福州 市宜 蜀 食 品科 技 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 Q/FZYS 0003S2019 复合调味粉 2019-3-19 发布 2019-4-10 实施 福州市宜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ZYS 0003S2019 前 言 本标准编写要求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而定;水分、氨基酸态氮、氯化物、总氮根据多次实测数据确定;污染物限量执行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的规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于2019年3月19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市宜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市宜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S 0003S2019 1 复合调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粉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两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并配以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食用淀粉、大豆(或大豆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混合、粉碎或不粉碎、搅拌、干燥或不干燥、包装而成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于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组织形态 呈疏松的粉末或粗颗粒粉末状 滋、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质 不得有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2.0 GB 5009.3 氨基酸态氮/(g/100g)0.05 GB 5009.23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S 0003S2019 2 表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氯化物(以 Cl计)/(%)80.0 GB 5009.44 总氮(以 N 计)/(g/100g)0.1 SB/T 10371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关于调味品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1.0 GB 5009.12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 按每批产品包装数量的千分之二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12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应不少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氨基酸态氮、氯化物、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YS 0003S2019 3 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允许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贮存要求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的规定,封口应严密、牢固。产品外包装采用塑料桶或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晒、防尘,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卫生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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