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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SH 0004 S-20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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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SH 0004 S-20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19 动物性 水产 制品
Q/FZSH 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ZSH 0004S20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19-07-30 发布 2019-08-15 实施 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发 布 Q/FZSH 0004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征性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特性及配料制定;过氧化值依据GB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铬严于该标准;农药残留指标依据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要求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7 月 30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山海志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金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4S2019 1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包装的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为原料,经拣选或不拣选、干燥或不干燥、包装而制成的非即食小包装动物性水产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30 过氧化值/(g/100 g)0.6 氯化物/(g/100 g)30 3.4 污染物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4S2019 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铬(以 Cr 计)/(mg/kg)2.0 3.5 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式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过氧化值: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氯化物: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SH 0004S2019 3 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小包装,抽样数量不少于 1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6.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的要求,封口应牢固、严密、无破损。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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