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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KJL
0002
S-2019
香辛料调味油
2019
香辛料
调味
Q/FZKJL福 州 康 佳 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ZKJL 0002S2019香辛料调味油2019-10-30 发布2019-11-11 实施福州康佳利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ZKJL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水分及挥发物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而定;酸价、过氧化值参考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规定;污染物限量执行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康佳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康佳利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KJL 0002S2019香辛料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调味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为原料,添加香辛料和调味品【列入 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的物质(罂粟种子除外)】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原辅料验收、前处理、熬油、浸泡或不浸泡、调配或不调配、过滤、冷却、包装工序制得的香辛料调味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品种产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基本一致、均匀将混合均匀的样品倒入洁净、干燥的透明玻璃杯中,高度约一半,置于光亮处,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有无可见杂质;然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及鉴别有无异味。组织形态呈液态状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及挥发物,%1.0GB 5009.236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KJL 0002S2019酸价(以 KOH 计),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25GB 5009.227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3.0GB 5009.123.5 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3.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按每批产品包装数量的千分之二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12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应不少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4.3 出厂检验4.3.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4.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4 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KJL 0002S2019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5 判定规则4.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5.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 标志、标签5.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袋进行包装,卫生标准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5.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5.4 贮存成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阴凉、清洁、无异味的库房内,或贮存于冷藏库内(温度控制 0-10)。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存,产品按不同品种分别离地、离墙堆码整齐。5.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