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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JW
0017
S-2019
糯米粉
2019
糯米
Q/FZJW 福 州 金 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JW 0017S2019 糯米粉 2019-08-26 发布 2019-09-23 实施 福州金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JW 001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粗细度、灰分、含砂量、水分、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8 月 26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金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金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行惠。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W 0017S2019 1 糯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糯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为原料,经碾磨加工、包装工序而制成的非即食糯米粉产品;也适用于大包装糯米粉经分装而制成的小包装非即食糯米粉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白色,色泽均匀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 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粗细度 全部通过 CQ18 号筛 GB/T 5507 水分,g/100 g 16 GB 5009.3 灰分,g/100 g 2.2 GB 5009.4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W 0017S2019 2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含砂量,0.03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g/kg 0.003 GB/T 5509 脂肪酸值(干基)(以 KOH 计),mg/100 g 400 GB/T 5510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5.3 抽样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W 0017S2019 3 按 GB/T 54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4 产品检验 5.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粗细度。5.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洁净的仓库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合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