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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SW 0002 S-2022 松花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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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SW 0002 S-2022 松花粉固体饮料 2022 松花粉 固体 饮料
Q/HDSW 安徽省华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DSW 0002S-2022 松花粉固体饮料 2022-02-10 发布 2022-03-10 实施 安徽省华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0977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3月10日Q/HDSW 0002S-2022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破壁松花粉固体饮料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执行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省华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庆祝。本标准于 2022 年 02 月 10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DSW 0002S-20221 松花粉固体饮料松花粉固体饮料 1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松花粉固体饮料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1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DSW 0002S-20222 3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3.1 松花粉固体饮料松花粉固体饮料 以松花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乳糖等一种或多种辅料,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配料、净制、破壁(或不破壁)、混合(或不破壁)、灌装、包装等工艺生产的粉末状供冲调直接饮用的松花粉固体饮料。4 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4.14.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以及GB 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4.24.2 原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松花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规定。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乳糖应符合GB 25595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 1的规定。的规定。表表1 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状态 粉末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在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辩其滋味,静置两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4.4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应符合表 2 2 的规定。的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锡a(以 Sn 计)/(mg/kg)150 GB 5009.16 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4.54.5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 4.5.14.5.1 指示菌限量:应符合表指示菌限量:应符合表3 3规定。规定。表表 3 3 指示菌限量指标指示菌限量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 项 目 n c m M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 5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24.5.2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应符合表 4 4 的规定。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DSW 0002S-20223 表表4 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 项 目 n c m M 检验方法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4.6 净含量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5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6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7.1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批次的确定和抽样 7.1.17.1.1 批次的确定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7.1.27.1.2 抽样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中2/3用于检验,1/3为备用样品。7.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7.27.2 检验分类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7.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2.2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37.3 判定规定判定规定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 8.18.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HDSW 0002S-20224 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8.28.2 包装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的规定。8.38.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 按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规定执行。8.48.4 保质期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36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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